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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8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截至今年7月31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为17325亿元,资金到位3516亿元,资金到位率20.29%。这一方面标志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签约项目已颇具规模;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在项目落地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自今年以来,政府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支持和规范市场化债转股的法规和政策;同时,央行也于今年7月5日宣布“定向降准”,释放五大行约5000亿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然而,就在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与负债企业进行博弈的同时,各方却面临资金募集难、项目选择难、投后管理难、项目退出难[1]等众多难题。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模式开展债转股才更符合各方利益,是当下博弈各方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通过比较并总结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进而厘清债转股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对于打破谈判僵局,解决博弈困境具有长远和现实的意义。 经查阅国内的相关文献,笔者发现现有对债转股的研究多数集中在讨论市场化债转股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意义、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解读、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价机制等,但通过针对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实施模式构建准确、清晰的分类体系并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另外,由于目前针对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模式的分类大多采用“两分法”进行分类,即分为“收债转股”、“发股还债”两种实施模式和采用“四分法”进行分类,即分为“收债转股”、“发股还债”、“债转优先股”、“股债结合”四种实施模式。而“两分法”的分类体系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四分法”的分类体系则因融入了多重标准导致分类不清晰。故笔者尝试站在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及负债企业的谈判与博弈的角度,构建清晰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模式的分类体系,并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债转股”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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