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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担保责任、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对合同内容的签字确认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同意,包括对合同空白部分的概括性授权。担保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责任范围有误的,需提供充分证据。再审申请中,法院将严格审查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基本案情】 张奔和陈思敏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人,他们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起诉,要求对楚雄明强新型耐磨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强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张奔和陈思敏声称,他们仅对2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空白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他们认为,这些合同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应承担超出200万元的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奔和陈思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在签订时是空白的,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合同上的签字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同意,包括对合同空白部分的概括性授权。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奔和陈思敏应对明强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使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也应以合同约定确定担保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奔和陈思敏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担保责任的认定、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等问题。首先,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法院明确了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部分内容在签订时未填写,也视为担保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这一裁判规则强调了合同签字的法律后果,提醒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指出,即使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也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这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依据抵押登记的内容来判断。
最后,关于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法院在本案中严格审查了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的这一做法体现了对再审程序的审慎态度,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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