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深圳个人破产|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可以豁免,豁免上限

发布日期:2024/9/30 阅读量:1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 更多个人破产相关咨询,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点击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内容

债务人申请破产前两年内恶意转移财产,担保,提前清偿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