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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替他担保?小心"自身难保”

发布日期:2024/9/13 阅读量: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你想替他担保?小心“自身难保”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5-25 16:17:00 浏览:58

你想替他担保?小心


老王和老李是大学同学,私交甚好。毕业之后各自开始创立自己的事业,老王开了一家化工公司,而打小对汽车着迷的老李在老王的鼓励下开了一家汽车公司。两人不仅在事业上互帮互助,生活中也是肝胆相照的好兄弟。

2001年老李的汽车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向银行贷款,便找到同窗多年的老王。老王是个性情豪爽之人,见好友有难二话不说,便以化工公司的名义以500万元一年期存单为汽车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眨眼的功夫,一年过去了。而老李的汽车公司却无力还清银行贷款,银行依约直接将老王化工公司作为质押担保的500万存单本息扣划。

时光悄悄流逝,岁月偷偷奔跑,老王渐渐也忘了这件事情,一直到2007年,老王公司的财务整理资料时发现这份担保合同,随即把它交给老王。老王一拍脑袋,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结果,法院认为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老王的化工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纵观此案,我们发现银行和老李的汽车公司在质押担保被扣划之后,并没有通知老王的化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只能说合法,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权人、债务人必须通知出质人,即老李的汽车公司及银行无法定义务通知化工公司其出质权利已被质权人依法兑付。

而《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物始终未返还给老王的化工公司,化工公司就有理由知道其存单项下存款已被扣划,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至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所以老王所在的化工公司诉请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专为质押贷款目的而开立和使用的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而无法定通知出质人的义务。

说的通俗易懂一点,为别人做银行借贷担保,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就是替债务人履行债务,银行借贷所涉及的担保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由担保人替其履行,更有可能质物被扣划而未接到通知,导致经济损失。

人呀,还是不要被人情和面子所累,如果想帮别人做担保,一定要及时清查债务人债务偿还情况,一定提前搞清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万一这是个坑呢?

烟花易冷,人心易变,人性是最经不起考验的。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奉劝大家,朋友之间还是尽量不要有金钱纠葛,朋友有难能帮则帮,但也要量力而行,切勿粗心大意,做好风险预判。千万别因为自己的毛糙大意和对法律法规的疏忽,为他人的不诚信交出昂贵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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