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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吗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

2007年12月,陈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为期一年,吴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偿还借款,张某也未主张权利。 2009年2月,吴某起诉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债务。

【不同意】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是,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当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

【评述】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权属于民事主体。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保护公民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概念:起诉权是一项实体权利,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确认的实际民事权益;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拥有起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你有起诉权。赢的权利。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意见也没有法律依据。

2、以追索权为基础,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会行使追索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时,此时,债权人虽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再有财产可以履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当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其权利时,应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3. 实践中,应将债权人列为第三方。保证人未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担保债权纠纷通常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中,如发现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判断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其债权,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结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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