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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抽逃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

发布日期:2024/8/10 阅读量: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简介: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涉及到债务人撤资的问题。那么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抽逃资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呢?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件简介: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抽逃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
1999年,在A市政府的协调下,B公司与中国银行C签订了一笔外汇贷款合同号为WBBY(9902),约定B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向中国银行C借款1155万美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11月8日至2001年11月8日。借款用途:偿还B公司境外银团贷款。同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999 BY第9902号的抵押合同,莱州市土地管理局向中国银行C出具了另外三份权利证书。1999年11月9日,中国银行C发放了贷款2000年6月20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 2004年8月,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55万美元,并表示将继续追讨余款。在合作企业发生亏损时,中国银行提前提取投资和收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合作企业损失未得到补偿之前外方不得提前提取投资的规定。 。事实上,这是资金的撤回和严重的损害。为了保护合作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合营企业应对合作企业在预收的490万美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责令B公司偿还贷款利息635万美元;中国银行在违法预收的490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确认信诺拥有优先偿还抵押品的权利;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中国银行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B公司与中国银行C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中国银行C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发放贷款,B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000年6月20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上述债权转给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并通知B公司履行对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的义务。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于债权转让当日和2001年11月20日向B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B公司对通知书均予以确认。此后,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分别于2002年3月和2003年12月发出催收通知,并通过报纸发布催收通知。 2004年B公司向原法院起诉,要求偿还655万美元本金并获得支持后,2005年11月再次通过报纸发出催收通知书。2006年6月,B公司依法完成审批程序后,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诺公司,并发布转让公告。信诺接受债权后,发布了转让及催收公告。 B公司除向Cigna支付655万美元外,还应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截至2006年6月6日,东方公司青岛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信诺公司时,B公司欠信诺公司本金合计500万美元,利息6,886,120美元。 Cigna索赔利息635万美元,B公司应偿还。
律师声明:如何认定资金是否已被抽出
信诺公司、中银公司对B公司、中银公司、莱银公司等将资金转移至莱州无异议2000年8月1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但信诺认为,中国银行通过此次资金划转撤回了对B公司的投资,而中国银行则认为,此次资金划转只是政府主导下的一场资本游戏,中国银行尚未撤回对B公司的投资。 2000年8月1日的资金划拨是在甲市政府的协调下进行的,甲市政府2000年5月8日第32号《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资金划拨的对象是“中国银行追回”它的投资并投资于港口问题。”尽管中行辩称,此次资金划转的具体操作与会议纪要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即使操作细节存在差异,也不影响会议纪要确定的资金划转目的。 。此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后改为李恩山)因借款合同纠纷,将B公司、莱银公司、莱州盐业公司、莱州盐业总公司、中国银行公司、A市政府等起诉。 ([2002]鲁民司初字第3号)中银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法院提交的《中银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称:经A市政府协调安排,中银公司将将四家合作企业的投资本金及部分利息作为投资资金与莱州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银行公司。本案中行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2000年8月1日中国银行发出的专项划拨通知书称,中国银行向莱银公司划拨590万美元投资资金。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中国银行实际将B公司划拨的490万美元作为投资资金投入中国银行。中行关于资金划转只是金钱游戏的辩解不能成立。虽然莱银公司向B公司转让了490万美元,但B公司也将490万美元返还给莱州中国银行。当中国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莱银公司代其向B公司返还490万美元时,该返还金额是否来自燕发基金或其他借款与中国银行无关。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B公司490万美元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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