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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如何转让,什么样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24/7/12 阅读量: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拒不偿还

  2002年8月,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2万元。当时,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 2002年11月,当张某向徐某借款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徐某将某鞋厂欠其的2万元货款转给张某,以偿还张某的贷款。 。 2002年12月上旬,张某持鞋厂开具的借条、许某给鞋厂的关于债权转让的函件以及鞋厂与鞋厂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到鞋厂收取货款2万元。张、徐.由于资金困难,鞋厂同意张某一个月后付款。当月中旬,徐某向该鞋厂采购了一批货物,但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因此鞋厂拒绝支付张某2万元。 2003年5月,张某起诉法院,要求徐某偿还贷款2万元。

  结果: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徐某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张某已向债务人鞋厂出示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徐某的信件,该鞋厂工厂也同意一个月后付款。双方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张某无权向徐某索借2万元,而应向鞋厂索取贷款。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

  律师声明:

  本案的关键是徐某、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徐某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瑕疵。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本案中,2002年12月上旬,张某凭鞋厂开具的债务票据、与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徐某的函件向鞋厂索要贷款2万元。这应视为债权人徐某的债权转让。已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徐某、张某的债权转让依法在鞋厂生效。鞋厂应向张某履行义务,而不应向原债务人徐某履行义务。

  2002年12月上旬,鞋厂收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于2002年1月中旬和2002年12月与徐某开始业务往来,徐某未支付货款。这笔债务是鞋厂接手债务时产生的。在收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鞋厂对徐某的索赔也是在收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发生的。虽然《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对转让人向受让人提出抗辩”,但这里的“抗辩”是指对债权提出异议或者否定对方的债权。当事人的主张权。请求权的重要作用是消灭或者延缓对方请求权。然而,辩护的理由不是任意的,而是有限的。即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享有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但之后的抗辩事由不能向新债权人主张。 。因此,鞋厂无权以徐某欠鞋厂货款为由对张某进行抗辩,故徐某转让的债权不存在瑕疵。张只能向鞋厂主张权利,而徐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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