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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
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
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
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
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
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院认为: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
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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