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债权人表决时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可否视为同意?

发布日期:2024/2/8 阅读量:1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债权人表决时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可否视为同意?

 

                                              ——陈熙

 

【本文要旨】对于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如债权人会议确立了“债权人表决逾期不投票或投空白票时,即将该类回复视为同意”的表决规则,则在其后的债权人会议中可适用此表决规则进行表决。

对于“债权人表决逾期不投票或投空白票”的认定问题在实务中确实多有争议,全国各地管理人也均有不同处理原则,本文并非原则性地对该问题做出论断,而仅以笔者个人角度做出一点思考及讨论。

现行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决议:债权人人数、债权额,双过半即可通过。

第84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需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和解协议需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

第2条“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第4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快速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的;

(4)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快速审理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

第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破产重整案件;

(2) 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3)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的;

(4)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进行审计等;

(5)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

(6)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不适用于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资产情况复杂等情形。

既有案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案号为(2018)粤03破384号之四的民事裁定书,认为“科慧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会议对《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有表决权的20家债权人送达了《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表决票。其中13家债权人回复表示同意,其余7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根据表决规则视为同意,故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20家债权人全部同意此方案,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的100%,表决结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表决规则,7家债权人不回复,视为同意《财产分配方案》

二、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案号为(2017)浙0327破33号之七的民事裁定书,认为“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享有表决权的22户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书面表决同意3户,其他债权人未按管理人要求提交表决结果,应视为同意(管理人要求债权人于2020年5月12日前提交表决结果,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法院对经上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根据表决规则,19户债权人不回复,视为同意《财产分配方案》

【笔者观点】

综合上述法律、高院指导意见和案例可知,在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中,确实可以通过将“逾期不表决或投空白票则视为同意”的决定纳入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以便在此后的债权人会议中沿用这一表决规则。笔者亦认为,对于注重审理效率的快速审理案件,为了加快破产进程,管理人可以尝试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之后的表决方式,避免因债权人的拖延表决行为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但是,该方式应当仅适用于快速审理破产案件,不应当适用于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也不应当适用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的决议事项本身的结构可能较为复杂,涉及利益较为重大,一般的债权人也许并不能意识到自己投票的重要性,从而对不投票或逾期投票的行为产生重大误解,其结果就是使该项决议处于“可能被撤销”的不确定状态中。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