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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之一 借款合同未列明高额担保合同,不等于放弃担保

发布日期:2023/2/14 阅读量:1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示于借款合同,或不在列明担保合同中,不等于债权人放弃该未列明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权利。

      ,标签:保证|最高额保证|权利放弃,案情简介:2010年,电子公司、岑某为电器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最高额为1100万元的保证合同。

      2011年,模具公司、岑某为电器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最高额为500万元保证合同。

      两份最高额保证期间均约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

      2天后,银行与电器公司签订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实际发放。

      嗣后电子公司以该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合同编号对应2011年保证合同,未包括2010年保证合同为由,抗辩称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民事权利放弃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②本案中,银行与电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虽未将电子公司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银行未以明示方式放弃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电子公司仍系该诉争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人。

      且借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电子公司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银行向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故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电器公司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内容,故本案银行与电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银行与电器公司之间所签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且电子公司期间实际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行为亦系其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

      判决电子公司应对电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未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或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包括约定同一决算期的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不等于债权人放弃未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权利。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0530/12:57)。

      ,——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示于借款合同,或不在列明担保合同中,不等于债权人放弃该未列明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权利。

      ,标签:保证|最高额保证|权利放弃,案情简介:2010年,电子公司、岑某为电器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最高额为1100万元的保证合同。

      2011年,模具公司、岑某为电器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最高额为500万元保证合同。

      两份最高额保证期间均约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

      2天后,银行与电器公司签订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实际发放。

      嗣后电子公司以该借款合同约定担保合同编号对应2011年保证合同,未包括2010年保证合同为由,抗辩称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民事权利放弃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②本案中,银行与电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虽未将电子公司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列入,但银行未以明示方式放弃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故电子公司仍系该诉争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人。

      且借款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时间均在电子公司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银行向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故电子公司应依约在其承诺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为电器公司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合同依据,不能以主合同内容取代从合同内容,故本案银行与电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担保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为准,不受银行与电器公司之间所签借款合同约束或变更,且电子公司期间实际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行为亦系其对本案借款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表征。

      判决电子公司应对电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未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或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包括约定同一决算期的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不等于债权人放弃未列明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权利。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053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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