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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法院公报之商事裁判规则之二

发布日期:2023/2/11 阅读量:2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其类型,取决于合同约定,——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

      ,标签:信用证|提单|担保物权|合同解释,案情简介:①2011年,银行与能源公司签订包括开立承兑远期信用证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附件《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 :“能源公司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及银行债权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1)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货物;(2)行使担保权利;(3)要求能源公司追加保证金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②2012年,能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远期信用证;同时,电力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能源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银行开立跟单信用证后,能源公司进口16万余吨煤炭;随后,银行对该信用证承兑,向能源公司放款8400万余元。

      《信托收据》约定:“一旦银行向能源公司交付或同意能源公司使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或货物,自该收据出具之日起,银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双方确立信托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受益人,能源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处理信托财产。

      ”③2013年,因能源公司涉及另案仓储纠纷,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煤炭被法院财产保全而查封,银行提出财产异议及执行异议。

      能源公司到期未清偿信用证垫付款,银行亦无法提货变现,遂诉请能源公司偿还信用证垫付款8400万余元及利息,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其对案涉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海商法》规定,提单既是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证据,亦系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单证;提单持有人可据此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故提单是债权凭证;同时,提单是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唯一凭证,从此意义上说,提单亦系所有权凭证。

      故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②虽然提单交付可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一样产生提单项下货物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交付而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类型物权,均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

      本案银行持有提单,但银行与能源公司未约定若能源公司不能付款赎单,银行即对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未将提单或货物交付能源公司,故依《信托收据》约定,能源公司未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

      银行所称“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处置价款优先清偿信用证垫款”,该“让与动产所有权担保”非法定担保物权类型,不产生物权效力。

      ③依《物权法》第224条关于设立权利质押规定,需具备书面合同、交付提单两条件。

      《信托收据》虽有担保还款意思表示,但该担保系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实现,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应作为设立提单权利质押合同依据。

      《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中“能源公司违约……银行有权:(1)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货物;(2)行使担保权利”,依据合同解释原则,应指:银行设定提单权利质押、行使提单或提单项下担保物权。

      判决能源公司偿还银行垫付款本息,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的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有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

      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交付而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类型物权,均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某银行与某能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审判长刘贵祥,审判员刘敏、高晓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5/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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