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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
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
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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