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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之十

发布日期:2023/2/3 阅读量:23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0.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款,但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诉争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法院对该当事人主张不予支持,——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894号;审判人员:陈佳、左红、张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精煤买卖合同,合同关于标的物质量、价格、给付方式、时间、到货地点等条款约定清楚,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冶金贸易公司从所属企业以一次1000万元一张的承兑汇票向吉祥煤业公司共计付款1.5亿元。

      吉祥煤业公司进行了少量供货。

      吉祥煤业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名为买卖实为借款,但吉祥煤业公司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

      本案诉争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以显示与正常买卖合同不一样的借款特性,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证据确实、并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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