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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金某经营的企业缺乏资金,通过卢某牵头借款。
2013年6月至9月,李某分三次向卢某转账200万元。
随后李某认为上述合计200万元款项系借款给卢某,卢某则认为不是借款,而是借给案外人金某,遂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之间没有书面的借贷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钱在社会基本已经是稀松平常,但是人们对维护自身借贷关系的权益缺乏认识。
在借款关系中,借条和合同都具备才能较完整地体现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因缺乏借条而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预期的保护,这对于人们如何维护自身合法的借贷权益有着积极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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