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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夫妻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情形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债务承担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时,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标签:执行|执行异议|车辆|担保债务|共同财产案情简介: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担保人叶某名下机动车,叶某妻子杨某以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处置该汽车时,给付该车辆一半份额。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该问题属于实体问题。
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之而来的就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苛以其法律义务,剥夺其诉讼权利,实属不妥。
本案中,叶某承担的是担保之债,该债务不属于叶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②叶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应自觉、积极履行其义务。
案涉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根据车辆行驶证足以认定车辆所有人。
该车虽系叶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叶某与杨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未作任何约定,且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从未进行过析产分割,故杨某不能在本案中仅对单项财产提出分割要求,享有按份共有份额。
且案涉车辆经变现、抵债等处理,偿还叶某所欠债务后,如杨某认为因叶某行为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析产诉讼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中,要求多分份额,以补偿其损失。
判决驳回杨某异议申请。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债务承担导致其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时,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应被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武进区法院(2015)武执异字第14号“杨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杨丽华诉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民等执行异议案——夫妻个人债务的民事执行》(陈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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