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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23/7/2 阅读量:16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债务人,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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