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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欠缺处分权

发布日期:2023/6/18 阅读量:1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欠缺处分权(一)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4号),此类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三)《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因此,未经海关许可,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的抵押无效。

      司法实务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第412页)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抵押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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