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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1.担保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为该期限~2.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6个月~3.如果合同中有"担保至债务还请为止"之类的语言则视为约定不明,此时的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规定里说明了是保证期限,而不是还款期限
1答:如果约定“还请时候担保合同解除”的,该约定视为无效,法律直接规定,此种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答:连带担保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情况,如果这个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内,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3答:06年5月签订的合同,要看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什么时候。(比如说,合同中写到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款,这个就是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如果债权人既不找债务人,也不找保证人,法律就不保护他的利益了。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决算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最高额担保通常触及3种期:存续期、决算期、清偿期。存续期是指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是指债权额肯定的时间;清偿期是指债务实行期限。如决算期约定不明,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以主合同届满之日即视为决算期;如清偿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担保合同存续期届至即为清偿期届至。(2)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清偿务清偿期的,为期满之日起6个月。●未约定的,自最高额担保终止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即最高债权额限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规定里说明了是保证期限,而不是还款期限
1.保证人在欠条中签署了名字,虽然没有另签保证合同,也构成保证。2.“直至欠款还清”是对逾期罚款的约定,不是对保证期限的约定,因此不是约定不明,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自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利率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您好,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书面提出还款要求的,担保期间终止,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这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1、保证合同未注明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的担保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保证合同注明担保期限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里的二年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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