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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债务隔离功能的原理与实践解析

发布日期:2024/1/6 阅读量:1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涉及较高保费和保额且兼具人寿和理财的保险产品,通常被称为“大额保单”(Jumbo Insurance Policy)。这类保单在保障和资产配置方面,具有其它保险产品无法比拟的功能,特别体现在财富传承、风险隔离上。然而,要想最大化地发挥大额保单的上述功能,需要经过精巧的设计、谨慎的选择、专业的全过程维护管理。本文选择“隔离”这一角度,以债务隔离为例,首先明确“大额保单”的各类收益及其获得条件,并列明法律依据;其次,以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为隔离需求方,通过法律法规解析、案例分析等方式,说明不同主体实现债务隔离功能的机制,特别指出隔离目的不能实现(相对隔离性)的情形有哪些;由此给出大额保单的配置原则和设计要点。


一、 大额保单实现隔离的基本原理


1、 大额保单的界定


从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大额保单是一类保险产品的总称。这类保险产品特点是:保费高、保险金高、融资金额大。在香港地区,一份大额保单的保费起点一般是100万美元。但是,金额的绝对值并不是本文界定“大额”的首要标准。本文认为:(1)“大额”是指保费和保险金在客户拥有的总资产中达到一定比例;(2)“保单”的保险金(身故赔偿金)的偿付条件是被保险人死亡——正是基于这两个特点,保单兼具资产保障、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的属性,同其它类型保单相区分。


此外,保单每年会产生名义上的红利收入,这部分收入只体现在账面上,转增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之中,投保人需要退保并承担一定的费用才能将其变现。图1和图2为P公司的寿险产品计划书,身故赔偿和退保获得金额价值是不同的。如图1,退保时,保险公司保证支付的现金价值前期一直远低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该部分差额即是退保损失;而如图2,身故赔偿所获得的最低保险金则一直高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且高于保险公司保证支付的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的红利之和。



图1 P公司某寿险产品计划书(节选)



图2 P公司某寿险产品计划书(节选)


2、 大额保单的收益及其隔离依据


通过大额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获得现金价值、保险红利和保险金这三大部分收益,如表1所示:


表1 保单的收益组成

 



以上资料源自叶秀旻律师团队整理,法律依据为: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 不同主体的隔离实现机制


尽管保险功能和法律条款使得大额保单具备隔离功能,但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部分从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角度出发,剖析保单的隔离原理(与保险法相关的法律依据、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对隔离的条件(即隔离不能实现的情况)。为方便表述,全部以债务隔离为例说明。

 

1、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债务隔离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主要可来自于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与二者的债务隔离主要体现在保险金与其债务的隔离,具体见表2,图2、图3则更直观地展示表2的隔离机制是如何运行的。

 

表2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债务隔离原理及相关要点


隔离原理 保单产品
选择原则 相对隔离 法律依据
受益人的债务 (1)保险事故未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条件未达成时,受益人无权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并不会受到受益人债务的影响;
(2)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专属于受益人的债权,即使保险事故已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条件已达成,若受益人不主动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

高现金价值、高分红、低保险金 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后,保险金便成为其责任财产直面受益人的债务风险;若受益人不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则保险金的请求权受5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图3 受益人债务关系变化

 

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怠于请求的债权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在保险关系中,债务人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代位求偿,即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图4 被保险人债务关系变化
除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之外,若被保险人既非受益人、又非投保人,其在保单中是不享有经济利益的,其债权人也就无从请求执行、保全保单中的利益。即使投保费用是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进行投保的,若无恶意避债的情形,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仍无权请求保单中的利益。

2、 投保人的债务隔离
投保人的债务隔离机制在于投保人将自己的资产作为保费配置于大额保单,将资产转换成未来由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实现资产从投保人到受益人的转移,从而隔离于投保人的债务。因而,在保单选择方面宜考虑低现金价值、无现金分红、高保险金类的产品,但在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方面仍尚有疑问。因为:即便保单的现金价值较低,但仍有现金价值,那么这部分现金价值是否能够与投保人的债务隔离开呢?根据检索到的案例,至少存在四种不同观点,这里结合案例逐一进行说明。


图5 债务人为投保人的隔离机制
(1)问题: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能否请求法院强制解除保单,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法》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取决于投保人是否愿意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不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法院是否能直接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存在分歧。
(3)观点1:投保人不配合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能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
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可参见(2015)石执审字第00070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虞某燕、黄某录等与虞某燕、黄某录执行裁定书。
(4)观点2:投保人不配合解除保险合同时,仍可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参考案例:(2016)鲁执复119号执行复议裁定书 :
法院认为:
第一,本案所涉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中国人寿关于该类保险具有人身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5)观点3: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冻结
参考案例:(2017)湘3101执1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忠于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二份智富人生保险,即是一种商业保险,其所能够享受的现金价值,应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退保为前提,而李忠于作为投保人,既未退保,亦未提出解约,故其依法不能享受该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不宜介入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行为,即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或者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故法院(2016)湘3101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忠于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二份智富人生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该保险现金价值系被执行人李忠于可预期收入,为防止其在条件成就时转移该收入,法院可依法对该收入予以冻结。
(6)观点4: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冻结,但不能直接扣划保险费,保单现金价值及收益的执行数额应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确定
参考案例:(2015)奎执异字第30号裁定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之规定,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而不适用于本案情形。综上,法院冻结异议人的保单权利和收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直接扣划保险费不当。扣划到期收益或现金价值数额应依据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确定。
(7)相对隔离性
当保险合同因存在瑕疵而被撤销、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保险的权利义务就被解除,保费、现金价值等利益将被还原给投保人,投保人的债务隔离也就无从谈起。
(8)小结:由此可见,法院较倾向于不直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可以采取冻结的方式;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冻结,虽然限制了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处分和使用,但该现金价值亦不能被投保人的债权人执行。随着时间推移,保单的现金价值将转换为保险金额,最终归受益人所有,实现财富在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转移。但是,一旦保险合同依据《合同法》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隔离功能也无从谈起。除《合同法》规定前述情形之外,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享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
 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其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一致;
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的;
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 大额保单的配置原则与设计要点
大额保单的配置是一项专业且系统的工作,结合本团队的实务经验,在此为有大额保单配置需求的读者提出以下配置原则和设计要点,以供参考。
1、 配置原则
有效安全的实现大额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区分选择保险主体。不同的保险收益在不同情况下隔离于不同的保险主体,若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主体不加区分,或选择不周到,则较难对债务进行隔离。
(2)应在无对外负债时进行大额保单的配置。若已举债,配置保单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3)因为大额保单隐含着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故应与其它金融产品配合,来控制潜在的冲突和风险,如与信托结构相结合,能够更有效可靠地实现规划目标。
2、 结构设计要点
因此,设计投保结构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投保人的选择
以负债可能性较低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避免保单及其中的现金价值陷入债权债务纠纷,实现保单的债务隔离。此外,可通过购买低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降低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因投保人的债务纠纷而被执行时产生的损失。
(2) 受益人的选择
受益人不宜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重合,建议由下一代作为受益人,在实现债务隔离的同时,也可达到财富传承的效果。考虑到下一代的成长性,可选择非一次性给付的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合同多约定受益人可每年申领一定额度年金,而非一次性给付,每年的年金相对于保险金额或已交保险费而言金额很小;即使年金被法院强制执行,遭受的损失也十分有限,可实现债务隔离。
(3) 大额保单与保单贷款的结合
以大额保单为担保向保险公司贷款,将保险资产负债化,降低保单的净资产。当面临债务清偿,保单被执行时,可通过由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主体支付与保单价值相当的款项受让保单的方式保全保单不被强制解除。此时,保单价值较低,转移保单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由此最大程度地保全保单,进而保全保单未来可产生的保险金利益。

四、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大额保单实现风险隔离功能的原理和逻辑架构。实践中,大额保单的产品选择、配置比例、与相关金融产品如私人信托关联设计安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有效的对大额保单和相关经济利益进行持有、分配、运用都需要相当的专业水准,是体现设计者财富规划安排方面能力的试金石。对于有潜在需求的人群而言,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请专业水准较高的金融从业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等给出整体解决方案;(2)购买保险必须选择好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机构),能对保单进行长期跟踪管理、灵活调整;(3)大额保单的基础法律性质仍是一份保险合同,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投保人对于几十上百页的保险合同往往难以通读,仅凭销售人员的描述便决定是否购买,此乃大忌,须由专业法律人士对保险合同解读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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