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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17 阅读量:1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3方某龙非法狩猎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0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方某龙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襄城县山头店乡姚庄村西南首山山顶自家承包山林安扎三面粘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79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野生动物属山斑鸠。

      另查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为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鸟类禁猎期。

      二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公诉机关指控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成立,予以支持。

      方某龙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三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在禁猎期非法狩猎普通野禽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公众对于重点保护动物不能捕猎是有一定的认知的,但对于山斑鸠等常见的小动物的捕猎,则不以为然。

      值得注意的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对非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狩猎,依然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禁猎期是指有权机关发布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期限,规定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繁殖,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龙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了79只山斑鸠,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案通过对方某龙的刑事制裁,发挥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教育群众严格遵守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相关规定,保证环境资源的良好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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