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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事典型案例 6 则之一

发布日期:2023/10/31 阅读量:17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1 .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网贷平台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标签: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居间合同案情简介:2013年,唐某在网贷平台即拍拍贷公司网站上注册,并根据网站上发布的借款需求提供了8000元借款。

      2个月后,未收到后续还款。

      唐某遂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诉请李某还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时诉请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①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构筑网络平台,集中借款需求对象信息,然后开放信息,出借人再根据信息产生交易意愿并完成交易。

      在网络借贷合同成立整个过程中,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交易信息,搭建了交易环境,并为双方存档电子合同。

      其开设网站平台并收集提供信息目的亦系为撮合借贷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促成借贷双方签约从而收取服务费以实现营利,其核心仍系居间服务。

      故平台充当了一个中介服务商角色,其通过有效的信息服务为借贷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特征。

      故本案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系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

      ②本案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依借出人注册协议,唐某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真实姓名和地址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负担。

      判决李某偿还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P2P网贷平台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主要提供借款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唐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唐骏诉李玉玲、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认定》(杨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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