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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因手头紧找别人借钱的事司空见惯,有的不收取利息,即便有的收取利息也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借钱的人陆续向债主还了部分钱,这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一时还真说不清楚,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少。
? ?若借钱给别人,不仅要留有借条凭据,而且借条内容要完整明白,应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或利息,千万不能因一时疏忽大意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 ?王先生与刘先生是熟人,虽然平常相互之间往来不是很频繁,但彼此都有一定了解,且两人通过朋友关系建立了互信基础,只要谁有困难均会出手相助。
? 2013年7月下旬,手头紧的刘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笔钱,便找王先生求助借款5万元。
随后,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刘先生5万元,刘先生在该转账凭证背面给王先生出具“收条”(实为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先生5万元。
收款人刘先生,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
? ?当时,双方基于互信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刘先生每月支付王先生利息1500元。
? ?此后,刘先生也很守信用,在15个月时间里,陆续向王先生支付了2.25万元。
? 2014年11月,双方为已支付的2万余元发生了争议。
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称自己还给王先生的钱是本金,而王先生则称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刘先生支付的是利息。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告上法院求公断。
? ?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先生向王先生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
?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在借款时是否口头约定月利率3%,法院认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15个月期间,刘先生基本固定按月向王先生偿还1500元(即月利率3%),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刘先生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陈述,王先生主张刘先生按月偿还1500元系支付利息更接近于客观真实。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3%月利率的事实成立,刘先生辩称已偿还王先生2.25万元系本金的理由,不予采信。
?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司法实践中,在证据判断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应当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即得出的结论几乎接近真实。
以本案为例,运用的具体经验法则有:首先,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其次,如果是还本金,每月还款的金额应被借款总额整除。
据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多份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借款人刘先生按月定额还款应认定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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