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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标签:民间借贷|保证|以贷还贷|换据案情简介:2011年,庄某与张某对旧债进行结算,在实际借款为86万余元情况下,庄某向张某出具一张100万元借条。
何某提供担保。
因庄某逾期未偿致诉。
何某以借款包含以前的欠款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出借人持有借条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时,借条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保证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抗辩且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根据张某自认及相关凭证,应认定张某实际出借金额共计86万余元。
②借新还旧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新旧贷款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行为、双方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合意。
本案中,旧债在出具案涉借条时并未到期,债务人亦无以借款偿还旧债行为,借贷双方亦未达成以新贷还旧贷合意,故保证人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③本案并非在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情形下,以新贷名义骗取担保人担保。
虽然100万元借款中含有旧债转结,但并不影响担保人对于借款人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的判断,实际加诸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亦未超过借条载明金额,故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
判决何某对案涉借款86万余元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中出现换条或旧债转结、新旧贷关系担保人不一致时,担保人主张以贷还贷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张某诉何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张国邦诉何键、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责任免除的理解与适用》(王勇、郝佳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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