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约医疗,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不受影响
公立医院特约床位比例不超过10%
为推进国际交流中心建设,本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市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特惠医疗床位数量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数量。床位总数的10%。医疗机构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放宽公立医院特约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通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提供完整的医疗服务。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但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流中心的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部分特色医疗服务在特定领域,在国家允许的比例内支持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得因提供特殊医疗服务而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服务床位使用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10%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数;除特需夜门诊和特殊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医生特约门诊部数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门诊部总数的10% 。医疗机构内国际医疗部除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还向社会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服务总量纳入医院控制范围的10%以内。
基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不得提供特殊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时,原则上不得增加特殊医疗服务规模。
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不得提供特殊需求
为了科学规范特殊医疗服务的管理,在医生安排方面,《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配置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参与疑难病例的诊治、查房、手术以及教学科研任务。要做好具有门诊资格的医生就诊管理,严格增补次数管理,认真落实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未能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专科医疗科室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科学掌控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诊疗能力。结合各科室医生人数和开设门诊情况,确定副主任医师以上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普通门诊的医生人数。特需门诊比例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动态调整。鼓励退休医生从事全科专科门诊。
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区域提供特殊医疗服务,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在一起,并应明确标识区分。特殊医疗服务领域必须满足临床需求,保证医疗质量。特需门诊设有挂号、治疗、药房和收费区域,并提供相应的常规辅助检查。特需病房实行整体护理,设施齐全,满足特需患者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院必须公开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的情况
《通知》 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向公众公开特殊医疗服务的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特殊医疗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开和收费明细表制度,同时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相关内容。使用医疗机构正式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殊医疗服务区外提供特殊医疗服务,特殊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根据《通知》,特殊医疗服务的选择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在各类预约平台、自助机或者挂号窗口明确提醒患者区分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并在挂号单上明确标注。要建立健全患者住院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迫、诱导患者选择特殊医疗服务。
此外,《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院内医疗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考核监督。医疗机构要落实执业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医生不得自行与商事注册网络平台合作,不得违规收取高额注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