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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术后产妇大出血,医院不当切除子宫和附件应依法赔偿患者家属未经患者授权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医院应依法赔偿 ? ?【案情介绍】原告马某因临产于2013年5月31日凌晨四点过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处进行剖腹产分娩手术,并于凌晨五点过分娩出一对双胞胎。
2013年6月2日,被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原告腹腔血性渗出液约1500ml,遂与原告家属沟通后,将原告子宫次全切、左侧卵巢、左侧输卵管切除,进行抗炎治疗,并于2013年6月16日出院。
2013年6月24日,原告因腹腔感染,再次到被告处入院治疗,并于2013年8月15日出院。
原告两次住院总天数为69天,两次住院支付的医疗费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原告实际承担了9217.20元。
原告的丈夫唐某于2013年6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无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医院免除原告的医疗费,再另行赔偿2万元一次性解决该纠纷。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原告认为医院的赔偿金额过低,没有到医院领取2万元赔偿金,于2013年12月5日起诉至法院。
2013年12月26日,法院委托由原、被告共同选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马某做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鉴定。
2014年3月11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某县人民医院对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子宫次全切、左侧卵巢输卵管切除之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60%-70%。
2、马某第二次住院与第一次住院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马某的伤残等级:参照职工工伤伤残标准属七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伤残标准其子宫次全切属九级伤残,其左侧卵巢切除属十级伤残,其左侧输卵管切除属十级伤残。
此次鉴定,原告支出住宿费600.00元,餐费182.00元,交通费390.00元,伤残鉴定费8060.00元。
【法院认定】关于原告的丈夫唐某于2013年6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对原告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的丈夫唐某是经原告书面授权后与其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故该调解协议书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但其提供的(病历号2040)第二次住院病例中的某县人民医院患方住院授权委托书兼承诺书只能证明原告委托其丈夫唐某处理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此时原告还处于医疗就诊阶段,尚未与被告发生医疗赔偿纠纷,故该授权委托书兼承诺书不能证明原告委托其丈夫处理本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因此,唐某虽为原告丈夫,但在未经原告授权,原告现又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原告不具有效力,属于无效协议。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某县人民医院对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子宫次全切、左侧卵巢输卵管切除之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60%-70%。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原告阿衣支以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责任为65%较为适宜。
【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1200.48元。
【办案总结】患者不要一味相信医生的权威,不要在不懂医的前提下去医院谈判,医院随便派一个医生都能将患者从医学专业角度说服。
建议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咨询医疗专业律师,从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去审核病历,审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合法。
否则,盲目的去谈判,只会陷于被动而心生胆怯,匆忙中签署协议,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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