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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摘要】 患者因上腹部胀痛不适,于某医院行远端胃恶性肿瘤根治术,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疾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术后可能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评估不够全面以及随后的两次手术中止血不彻底等过错,法院认定某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即106623.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吻合口瘘,手术止血,医疗过错【前言】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其中,恶性肿瘤是医疗领域医疗纠纷高发学科。
之所以如此,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也有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的问题。
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肿瘤手术治疗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患者因上腹部胀痛不适,于2016年7月15日于某医院就诊,同年7月22日行远端胃恶性肿瘤根治术,7月28日,腹腔引流管引流出乳糜样液体,给予抗感染、补液、止血等治疗。
8月9日、10日,患者在无明显诱因情况下频繁呕血数百毫升,急诊胃镜见原胃十二指肠吻合口后壁漏伴出血,遂急诊行剖腹探查、胃十二指肠吻合口切除再吻合、十二指肠造瘘、腹腔止血、引流术。
次日,腹腔引流管引流出鲜红色液体,遂又行剖腹探查止血术等治疗,术后腹腔引流管仍持续出血。
同年8月17日,患者转至第三方医院继续治疗,考虑手术风险大,暂保守处理,加强局部引流处理。
【结果】患者因病至某医院就诊,患者与某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
本次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失,鉴定意见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30%,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某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即106623.7元。
【讨论】患者认为,某医院术前及三次手术操作不规范是导致反复出血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某医院辩称,医院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术后可能发生吻合口瘘的风险评估不够全面以及随后的两次手术中止血不彻底等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30%。
最终法院认定某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
3.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4.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腹腔内遗留纱布,造成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潘某某与XX医学院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XXXX民初XXXX号”。
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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