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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

发布日期:2023/2/15 阅读量:13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作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的标准,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的发布是法医临床学领域的一件盛事,其较以往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出现了较多的变化与相当的新意,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新标准》附则中规定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道标》中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的实质是指同一残情,仅可鉴定为一处伤残,不得重复鉴定。

      ,例如,腹部损伤致小肠两处穿孔,均行修补手术,究竟应当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还是一处?笔者认为,在十级条款中有“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的规定,此处“肠”泛指腹腔内的所有肠段,因此,该被鉴定人的小肠虽有两处穿孔,但应属同一部位,不能两次采用同一条款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又如,对于腰椎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经行内固定术的被鉴定人,当然更不能按照“粉碎性骨折”本身及“内固定术后”等不同条款鉴定其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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