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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不服事故认定申诉书

发布日期:2023/12/31 阅读量: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申诉书,申诉人:宋某海(系死者宋某才之父),男,汉族,34岁,贵州兴仁人,申诉代理人:宋某玄,男,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请求,请求纠正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第20080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认定,确认肇事司机谢某红应依法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诉事由,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扒车缺乏事实依据。

      ,交警大队第20080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模糊提及肇事车辆行驶到20313省道135Km+797.45m处时碾压扒车的行人宋某才后逃离现场,根据代理律师查阅交警大队本次事故的案卷资料,其中唯一能够证明死者存在扒车情形的证据,只有3个10岁左右的小孩子的说法,而这3个小孩子的说法,是那么惊人的一致。

      ,事发当时是1月7日的晚上7时05分,此时正值寒冷的冬季,天已经黑了,要想看清几十米远外发生的事情,是不太可能的,为弄清事情的真相,还死者一个清白,代理律师在1月25日的早上亲自调查了这3个小孩子,在这3个小孩子的母亲都在场的情况,在和谐的氛围中,这3个小孩子向代理律师说出了事情的真相,根据她们的说法,她们3个人当中并没有谁真正的目睹了整个事情的发生(有调查笔录为证),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宋应才存在扒车的情况。

      因此,在事故认定书认定这一事实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此认定属错误认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现场勘察结果证明死者不存在扒车情形。

      ,根据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对事发地的勘察,死者头部距道路边约1.6m,脚距道路边约2.2m,事发后死者头朝兴仁方向、脚朝普安方向、整个人呈大于90度的姿势斜躺在公路右边的行车道上,再根据法医的司检报告“死者背部第5胸椎粉碎性骨折”,可以看出,死者是背部受到外力严重撞击倒地,再被车轮碾压致死,而如果是扒车的右面的话,死者背部不可能受到严重的撞击,其遇害后的姿势也不可能如前所述。

      ,三、死者缺乏扒车的动机和目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正常的人做事,都是有其动机和目的的。

      小孩子如果是存在扒车的情况,其动机和目的不外乎这几种可能,一是好奇,但这个可能对死者来说是不可能存在的,死者虽在农村,但其生在公路边,长在公路边,每天都能看到不少的车辆从路上经过,早已习以为常,因为好奇而扒车是不可能的;二是为了盗窃,但我认为这个可能只针对成年人才可能存在,何况肇事车辆上拉的并不是什么金银财宝,而只是并不适合“飞盗”的煤炭;三是一群在一起玩的小孩的集体行动,但在本案中,在一起玩的4个小孩,为什么只有其中1个突然要跑去扒车呢?而且她们事前并没有什么商量、提议之类的,试想想,4个小孩正在路边玩耍,其中1个在并无任何征兆的情形下,在没和其他人打任何招呼的前提下,就独自一人跑去扒车,这合乎常理吗。

      ,最后我们想重点阐明的是,凡是一个正常的人,其都是有求生的本能的,我们可以想象,当你站在公路边上,一辆满栽煤炭的大货车向你驶来的时候,你会怎样?我想选择避让才是最正常的,而如果这个人的选择是去扒车的话,排除上面所述的几种可能的话,那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扒车的人一定是个疯子。

      现实生活中偏远、车辆很少去的地方存在小孩子扒车的情况,但根据常理、先例,扒车也应该是扒车的尾部才比较合乎逻辑。

      ,路的右边是边沟,人在路的右边,大货车靠右行驶,已基本占据整个路的右边,留给人实施扒车的空间、余地很小,因此,扒车的右边不是一个正常人的选择。

      ,四、肇事车辆驾驶员谢应红存在逃逸的事实。

      ,虽然事发后交警大队在对谢应红进行询问时,其声称并不知道撞到人,但这个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

      满载煤炭,低速行驶,撞到一个1.36m的人,并从其头部碾过,作为驾驶员,会察觉不到吗?对这个说法,我们不想过多的深究,很简单的办法,同样的车辆,同样的地点,实地演示一下,结果便知。

      ,申诉人认为,在没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死者存在扒车的情形下,在3个小孩对事发当时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死者缺乏扒车动机和可能的情形下,3个小孩的说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不能光凭3个小孩矛盾的说法就认定死者存在扒车的情形,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事发当时的各种因素,综合的、深刻的、反复的进行分析,死者为什么要扒车?其他的3个小孩为什么没有一起去扒车?死者为什么早的时候不扒,而在天黑不利于扒车的情形下才去扒车?而如果是死者存在扒车的情形的话,车辆的相应位置肯定留有死者的指纹,为什么交警大队不在第一时间提取指纹进行鉴定呢?,死者生前精神、身体各方面一直正常,也没有过扒车的记录,因此,我们认为,应认定死者在本案中不存在扒车的事实,同时由于肇事车辆超载行驶,在未仔细观察清楚路面情况的情形下,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事发后驾车逃逸,在这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特请求贵支队及时纠正兴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错误认定及做法,还死者一个公道。

      ,此致,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诉人:宋某海,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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