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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疗经过2014年6月患者85岁,因胸腰部疼痛,到医方医院治疗。
2014年7月9日,患者因服用完止痛药后腰仍出现疼痛症状,于是找到门诊副主任医师彭伟雄,彭医生诊断患者为胸1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要求患者立即住院做腰部微创手术。
7月15日,医方为患者实施了椎体成形术,包括:胸11椎体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腰1椎体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
术后患者右下肢不能抬起,医方组织了专家会诊后认为是因手术中操作没有远离腰部神经而致骨水泥热损伤导致患者脊髓损伤。
医方对患者实施了4个多月的保守治疗,具体措施为神经营养、理疗、抗骨质疏松和右下肢主被动功能锻炼,但没有任何成效,患者的右下肢肌张力严重下降。
患者多次向彭医生咨询有无其他治疗方式,彭医生建议患者转院至广州市中医院接受中医和针灸治疗,并口头承诺医疗费用全部由医方支付,患者于12月9日出院。
但患者转到广州市中医医院治疗未有任何成效,且医方并未按承诺支付患者在该院的治疗费用。
2014年12月29日因患者右下肢无力而摔伤右膝,被送医方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月16日出院。
2015年3月5日,患者胸腰部疼痛再次一周,到医方医院就诊,经CT显示患者胸11及腰1的病变并未有明显改善,当天并入院治疗,3月20日出院。
至今患者胸腰部仍反复疼痛,且右下肢因肌张力低下无法行走而致右下肢肌肉萎缩严重。
二、司法鉴定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了鉴定认为: ? ?医方对患者的手术中存在监控不严、手术者经验不足,所采用的骨髓泥自身特性及应用技术方面预防或减轻骨髓泥热损伤的方案和措施不足导致患者术中出现脊髓损伤,医方应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41-60%。
三、法院判决 ? 一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医方承担50%责任,向患者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3万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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