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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七:仓库发生火灾医药公司状告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0/5 阅读量: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判决:警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无关,驳回原告起诉2010年,红太阳仓储公司与汉城医药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公司4号仓库租赁给汉城医药公司。

      2011年,该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几家公司的库存药品、办公用品等被烧毁。

      随后两家公司就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民事诉讼。

      红太阳仓储公司将公安未央分局2009年作出的205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为证据,证明出租的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法院认为,汉城医药公司租赁的仓库为自管库,且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火灾事故中无过错,故应承担火灾责任。

      汉城医药公司不服,将公安未央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5号意见书。

      评析: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并无关系,也不是判决的决定因素,所以裁定驳回汉城医药公司的起诉。

      近年来,有不少当事人经过因果关系推导而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对此,法院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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