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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瑞瓦禁令的简介
玛瑞瓦禁令创设于英国的海事诉讼案件之中。在玛瑞瓦禁令出现前,根据英国传统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前不能占有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这样债权人无法防止债务人在判决前转移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能最终无法执行胜诉的判决。1975年6月,丹宁大法官(Lord Denning MR)在 “玛瑞瓦轮”一案[ii]中发出禁止令,禁令被告处理其财产。该禁令在司法实践得到大量的应用并被命名为“玛瑞瓦禁令”。目前,普通法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都采用了玛瑞瓦禁令的相关制度。
在香港,玛瑞瓦禁令分为本地玛瑞瓦禁令(Domestic Mareva Injunction)和全球玛瑞瓦禁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两种。如何申请玛瑞瓦禁令以及法院是否会批准禁令,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从原则上讲,申请人取得玛瑞瓦禁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申请人对被告有较强的诉讼理由(good arguable case);
有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a 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of assets);
不发出禁令对申请人的伤害大于发出禁令对被告造成的不便(balance of convenience);及
申请人必须就案情做出全面和真实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如果申请人不满足获得禁令的要求,法院不会批准禁令。如果在批准了禁令之后发现申请人实际上违反了批准禁令的条件,则法院将撤销禁令。
玛瑞瓦禁令的申请可以是单方申请(ex parte)。由于可能存在转移资产的真实风险,申请禁令往往具有急迫性。单方申请可以保障原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就事实问题需要提供宣誓证词及支持证据。在申请文件提交到法院后,法院会安排法官进行聆讯,通常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后几个小时内可以安排聆讯。 在聆讯过程中,法官会听取申请人代表律师的陈述,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案卷以决定是否批准禁令。
如果法官决定批准禁令,法官会同时决定一个日期作为提讯日(Return Day),通常是一周到两周内的一个日期。在提讯日前,申请人要向被告送达法庭命令及提讯日传票。申请人和被告在提讯日可以出席聆讯,向法官陈述自己的主张,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禁令或变更/撤销禁令。如果有必要,法官也可以决定再次提讯的日期押后处理。
根据香港的《实务指示》11.2,玛瑞瓦禁令一旦批准通常会包括(a)限制被告处置特定或不特定的资产 ;(b)被告披露资产;(c)命令的例外[iii];(d)命令的效力;及(e)对第三方的约束。
玛瑞瓦禁令虽然是禁止处置财产的命令,但是禁令是针对人而不是财产本身。任何被告或第三人违反禁令而处置财产,则会构成藐视法庭,一旦定罪会被判罚款或监禁。
对于全球玛瑞瓦禁令,虽然香港法院对于香港以外的资产没有管辖权,但是如果相关方违反了该禁令处置了在香港以外禁令禁止处置的资产,一经证实,则该相关方可能会被在香港定罪。
同时,在准许禁令的同时,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要向法院做出一系列的承诺(undertaking),包括如果禁令对被告或第三人造成损失,而法院认为申请人应该承担此种损失,则申请人会遵从法院任何的颁令。如果有必要,法院甚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金钱性担保。
本所案例
今年来随着中港间交流日益增多,特别是内地“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行,更多的内地企业走到国际舞台。而香港作为亚太地区金融中心之一,很多内地企业选择在香港设立公司开展国际业务。玛瑞瓦禁令作为保证胜诉判决可以得以实施的有力措施,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有过申请该禁令或抗辩该禁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所香港办公室最近代表了一家内地企业的香港子公司以商业欺诈为由,针对一家韩国的贸易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成功地申请到了全球玛瑞瓦禁令,该禁令也禁止香港的开证行就信用证项下款项进行支付。
在该案中,本所香港办公室代表的内地企业的香港子公司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从韩国贸易公司所购买的货物无法依据信用证项下的提货单进行提取。通过在内地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关货物并不存在。
在接到客户的委托之后,本所立即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同客户的相关人员前往韩国,同操作该交易的韩国贸易公司面谈取证,在第一时间内取得了韩国贸易公司负责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证言。该证言显示该交易很可能存在贸易欺诈的情况,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本所其后协助客户在香港向警方报案并由相关知情人制作了口供,香港警方认为有欺诈的可能予以立案侦查。 本所客户同时也在内地向警方报案,内地警方就案件也进行初步的侦查。
由于当时有贸易合同项下的信用证陆续到期,为避免损失扩大,本所香港办公室代表客户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全球玛瑞瓦禁令的申请,申请冻结该被申请人韩国公司全球的资产,包括停止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将到期的信用证的支付。
在聆讯的过程中,法官审阅了本所准备的证据文件并听取了我方大律师的陈述。法官采信了申请人在韩国取得的证言,认为贸易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文件,存在商业欺诈的情况。同时,法官也同意我方大律师的主张,认为如果不停止支付相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将会造成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而且停止支付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实体上的影响,如果被申请人赢得实体诉讼,其随时可以执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如果不停止支付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申请人其后即使赢得实体诉讼,亦有很大机会无法从被申请人处取回已支付款项。法官最终判令准许了本所客户的全球玛瑞瓦禁令的申请。
在其后的提讯日,被申请人韩国的贸易公司指派了大律师出席聆讯试图撤销该禁令。但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向法官证明其对虚假文件和欺诈并不知情,法官维持了禁令的效力。
该案例是本所香港办事处对通过玛瑞瓦禁令来止付信用证的一次尝试。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止付信用证,申请人需要直接将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这样在香港大部分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会因为利益冲突而无法接受委托。此次玛瑞瓦禁令的成功取得,为处理特定情况下的信用证的止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处理方式。
内地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香港和内地的基本法律制度的不同。内地的财产保全制度和香港的玛瑞瓦禁令制度有很大区别。内地企业在考虑申请或抗辩禁令的时候应该对以下的问题慎重处理。
全面和真实的披露
首先,申请玛瑞瓦禁令时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非常繁重。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无论是诉前保全和还是诉讼保全都只需要申请人证明纠纷的存在,而无需申请人对事实做 ”全面和真实的披露“。对事实的 ”全面和真实的披露“,要求申请人对于有利的和不利的事实都要全面地披露。
内地客户在香港申请玛瑞瓦禁令的时候,必须要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要“全面”告知其委托律师“真实的”情况, 不能因为某些事实可能”不相关“或者该事实对其不利就不做披露。
如果在申请聆讯时,法官认为申请人没有做出“全面和真实的披露”,法官会驳回禁令的申请。如果在提讯日,甚至其后的任何时间,被申请人或其他有权干预禁令的相关方可以向法官证明申请人没有在申请禁令时完成“全面和真实的披露”,无论该未披露的事实是否会在申请当日影响法官的决定,只要对该事实的未披露构成“实质性未披露“, 法官都有机会做出撤销禁令的决定。
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
在香港申请玛瑞瓦禁令,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资产正在被转移或处置,如果不准许禁令,该资产存在被耗散的真实风险。而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向法院证明如果不保全该资产,该资产可能被转移或耗散。
绝大多数可以在内地成功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根据其案情是无法证明存在“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而难以在香港申请玛瑞瓦禁令的。这一点也可以说是玛瑞瓦禁令制度和内地的财产保全制度最大的不同之处。
反担保
在内地申请诉求财产保全,必须提供反担保。但是在香港申请玛瑞瓦禁令,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或者保证(Guarantee)并不是必须的,而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案情,来考虑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金钱上的担保,或者做出金钱上的或行为上的(例如在期限内开始特定的法律程序)保证。
申请禁令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完成申请人的繁重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在申请禁令之前收集提供足够多的证据。 仓促的开始禁令的申请,很可能会无法说服法庭批准禁令,或者在取得禁令后,在提讯日因违反”全面和真实的披露“义务而被对方撤销禁令。
但同时,需要申请玛瑞瓦禁令的情况往往是紧急的。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内得到禁令,否则资产就可能被处置或移除香港。因此,申请人在申请玛瑞瓦禁令的时候应该寻求有经验及有实力的律师团队的帮助。否则,很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错失冻结对方资产的良机。
申请玛瑞瓦禁令在费用上同国内的财产保全也有很大不同。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通常的法律费用不会很高,但是法院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在香港,法院虽然不一定需要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只有上述书面的承诺是必须的),但申请玛瑞瓦禁令的律师费用则相对比较高昂。为了在紧急情况下,满足申请禁令的条件,律师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工作,这意味着在短时间内需要有多位律师或法律助理在同时开展工作。在聆讯时,大律师需要短时间内向法官说明案件和主张并说服法官接受申请人的观点,因此申请人需要委派有经验的资深大律师代表其出庭。这些都会导致玛瑞瓦禁令的高昂申请费用。
总 结
作为在香港法律项下为数不多的中间济助程序之一,玛瑞瓦禁令在解决商业纠纷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申请玛瑞瓦禁令的法律细节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申请的失败,不但不能保全相关资产,甚至还可能需要承担被申请人的费用。因此申请人在考虑在香港申请玛瑞瓦禁令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谨慎对待该禁令的申请。
该文章冯有谦亦有贡献
注:
[i] Bank Mellat v. Nikpour(Mohammed Ebrahim)[1985] FSR 87 CA
[ii] The Mareva [1975] 2 Lloyd's Rep. 509
[iii] 包括准许被告为维持日常生活或经营而使用的资产,以及通过交纳保证金或协议终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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