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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北京高法行政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23/3/12 阅读量:1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本案要旨: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

      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

      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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