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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典型行政案例4

发布日期:2023/3/12 阅读量:1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且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孙某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本案要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执法程序方面存在轻微违法之处,但该轻微违法行为对被处罚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实体的正确性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2014年5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孙某某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遂于2014年5月9日正式对此案立案受理。

      此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孙某某相继作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孙某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被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930.34平方米(房屋5648.16平方米、硬化地面2392.72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捌佰捌拾伍圆肆角肆分整(126885.44元)。

      孙某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未经政府批准,未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擅自在涉诉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本案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正式立案,但直到2015年5月28日才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远远超过了上述规章规定的期限,且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案延长期限作出处罚的审批手续。

      尽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超期作出行政处罚,但该程序违法行为对于孙某某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同时驳回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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