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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1/23 阅读量:1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穴市监处罚〔2022〕148号



  当事人:曾红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182MA4ABN7X0D

  住所(住址):居仁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红平

  身份证件号码:332************493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统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标注苏州杰卡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圆领T恤进行抽样检验,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据GB/T29862-2013、GB/T22849-2014标准检验,纤维含量检测项目中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为人棉53%±5%、锦纶39%±5%、氨纶8%±3%,检测结果为再生纤维素纤维63.7%、锦纶26.8%、氨纶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21090)。2022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经调查:2022年5月1日,当事人以39元/件的价格从苏州杰卡尼服饰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圆领T恤61件,尔后加价以4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不合格圆领T恤(包括留在店内的样品)已全部售出。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证据的事实2022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穴市监罚告〔2022〕142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但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圆领T恤货值金额为2989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商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和处以3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武穴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20***********6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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