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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3/5/15 阅读量:3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一定结果才构成本罪,否则顶多给予治安处罚。前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财产权利。两罪的确可能会出现竞合,应当从一重处

若是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可以咨询太琨律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既遂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为故意的情形: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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