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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怎样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发布日期:2023/5/13 阅读量:3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怎样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卷宗一般是三本,主卷两本,一本文书卷,一本证据卷。副卷一本,就是备查卷。其中超过200页的要再立一本卷。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案卷材料应退回公安机关,材料应该由公安机关保管法律依据:依《检察规则》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聘请代理律师出庭的,委托人都会向法院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即委托律师出庭诉讼的权限和范围,且一审一委托,甚至在该审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都得重新授权。因此,二审也好还是再审也好都得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方可有效。 2、法院的评议笔录当事人和律师均无权查阅。 3、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仍为一审诉讼程序,所以双方提请上诉(即二审)的材料均会正常移交到重审法院,并视为双方重新递交的证据,同时双方还可以重新提供新的证据,且可以进行答辩。说白了就是对此案再过一次一审程序,完了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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