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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落实破产法制优化营商环境(企

发布日期:2025/4/3 阅读量: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人民法院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审理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典型破产案件。现选取10个代表性案例向社会公开。 这些案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的有效性:

一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着力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在重庆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整体出售公司经营性资产,债务人的业务与经营价值能够并入新设立的企业。生存并不断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持企业的运营价值。在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价值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破产清算转重整的裁定,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共赢。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重大财产处置决策权,增强债权人参与程序。 在中航始新燃机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实质性合并重组案中,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在内的重组方案草案。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进一步细化了处置规则,并在处置前依法报送法院。最终,财产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在上海祥发危险品海运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保护了债权人的参与权,发挥和鼓励债权人参与重整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推荐和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北京联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重整案、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兆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有限公司,法院坚持债权人自主权和需求导向,赋予债权人在重整前阶段推荐管理人的权利;探索跨区域管理人做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多数债权人一致推荐的机构作为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行职责资格的情况下,认定个人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四是重整计划草案适用新的投票机制,权益未调整或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投票。 北京中国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务债权人没有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有效提高了重整计划的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组案例中,采用了创新实用的运营模式。此前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表决时不再参与投票,缩短了投票时间,降低了重整成本。

案例1

整体出售经营性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业务连续性——重庆华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案例介绍】

重庆华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注册资本2010万元,员工163人。是重庆市大足区重要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因严重无力偿债,华源公司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16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华远公司重整案。

本次重组采用出售式重组。根据重组方案草案,华远公司将以与天然气业务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成立新公司,剩余资产仍归华远公司所有。重组投资者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出资收购新公司全部股权,并接管现有全部员工及天然气业务。胜利公司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6.638亿元,专门用于清偿华源公司破产债权。

2017年9月27日,华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7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组计划实施期间,新成立的公司重庆盛邦燃气有限公司继续表现良好,累计实现利润约1.8亿元。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利用出售式重组方式维护企业整体经营价值、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整的本质是挽救债务人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有生存能力的经营性资产转让给他人,使该经营性资产能够在新企业中生存和发展,并将转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权人,是重整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企业有价值的经营性资产将通过整体出售的方式予以保留,避免被不当分割和出售。

本案中,投资方愿意接管华远公司的优质资产,但考虑到应收外部债权的不确定性,不愿接受此类债权。据此,法院积极实行出售式重整,剥离具有整体经营价值的资产设立新公司。战略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费后取得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费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这既保证了债务人资产经营价值最大化,又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出售企业资产组合,提升整体资产价值——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介绍】

2020年1月14日,经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沃克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理由是: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Jack Walker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库存商品、商标和网店经营权。其中,库存商品大部分是滞销的服装。如果不及时清算,将面临霉损、严重贬值、仓储费不断上涨的风险。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意向购买者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服装本身,而是Jack Walker的商标、网店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经过管理人与买方多次沟通、分析和谈判,买方发现了上述无形资产与服装结合的潜在价值。买方同意将无形资产与服装合并。据此,管理人专门针对该资产组合制定了一揽子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后,管理人按照上述变价方案出售债务人现有资产,有效增加了公司资产价值和未来经营能力。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适当合并、出售企业资产,释放企业资产潜在价值的典型案例。

破产财产是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决定各债权人的实际利益。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注重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兼顾处置效率。法院应积极探索灵活多样、更加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法和渠道。对于通过整体或者组合处置能够增加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这种处置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格变动率。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债务人公司名下的服装与商标和网店经营权分开,然后单独出售,价值就会大幅贬值,并产生额外费用。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采用的资产组合出售及重估方案体现了三大优势:一是将原本无法出售的服装资产与有价值的商标、网店经营权等资产同时出售,增加了资产的价值。资产的总体价值。和债权人偿还率;其次,维护了品牌原有的受众,将原所有者的经营成果浓缩为出售的财产,降低了新经营主体的品牌创建成本,减少了破产清算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三,实现品牌的市场生存,保留商标和网店经营权的经营价值,企业的经营得以延续。

案例3

从破产清算转重整,充分利用重整维持有经营前景的企业生存——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从破产清算到重整案例

【案例介绍】

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服饰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从事工作服的加工和销售。受经济下行压力和COVID-19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遇到困难。经债权人申请,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虹服饰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理接手公司时发现,公司运营正常,有员工50人,生产线齐全,销售网络成熟,有10份购销合同尚未履行。为维持企业经营价值,稳定员工就业,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允许海虹服饰公司继续经营。 2020年11月27日,法院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后,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海虹服饰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2020年12月16日,海虹服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参加投票的债权人团体一致通过。 2021年1月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虽然经历了从破产清算到重整的流程过渡,但从受理裁定到重整计划获批仅用了224天。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积极运用破产程序转型全力推进企业重整的典型案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的转换,为已进入破产清算但仍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利用破产程序改造具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推动更多企业重生,对于做好“六保”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要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识别和判断不同企业的情况,依法灵活运用适当的破产方式,积极推动具有救助价值的企业重整。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公司生产、销售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作出由破产清算转重整的裁定,高效完成了整个破产程序,实现了相关利益相关者实现双赢。公司走出困境,持续发展,员工就业得到保障。同时,债务偿还率大幅提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案例4

重大资产处置经债权人同意,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中航始新燃机有限公司、中航始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性合并重组案

【案例介绍】

中航世新燃机有限公司和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家公司)为母公司,主要从事燃气轮机的生产、研发涡轮机。 2019年11月,中航世鑫及旗下两家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两家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重组。两家公司的资产包括股权、厂房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账款等。

在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在内的重整方案草案,明确除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相应股权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格制定、拍卖失败问题等情况的汇报,向管理人询问了相关事项,并投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并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中的资产处置内容,继续细化处置方式,制定详细的拍卖方案。管理人于处分实施前十余天向法院报告了相关情况。由于该财产处置方式符合债权人会议批准的重整计划,法院认可管理人的处置方式。最终,除了两辆报废车外,其他资产全部顺利处置。最短资产处置时间15天,最终资产处置总价超过5600万元,单项资产最高溢价率达257%。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债权人会议决定重大财产处分,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置决策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是保护债权人偿债利益、增强债权人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实现程序公正、高效的有力手段。措施。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置关系到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方式和程度,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本案中,管理人首先拟定包含财产重估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次,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重整方案,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最后,为了避免管理人的处分缺乏监督,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向管理人报告,并由法院认真审查管理人的实际处分是否符合债权人的决议。会议。通过上述程序,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决定权,实现了公司资产处分的最佳效果。

案例5

充分保障重整中债权人的程序权利,维护债权人重整的积极性和利益——上海祥发危险品海运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介绍】

2019年,上海翔发危险品海运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公司)以过度担保导致公司成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严重资不抵债,但具有重组价值。法院申请重整。 2019年11月9日,法院裁定受理翔发公司重整案。

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充分保护重整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进入破产程序后,保护个人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权利;确定重组后,制定期间经营方案时,充分听取并采纳债权人的建议;在招募投资者时,积极引导债权人推荐投资者并参与协商。

重组过程中,最初的外部投资者招募并不顺利。但由于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部分债权人在外部招募失败后提出债转股。法院责令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选择现金清偿方案和债转股方案的权利,并根据债权人的意愿不断调整方案细节。在重整计划表决前,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召开预备会议,就重整计划的条款和表决机制作出专项说明并回答问题。 2020年11月30日,翔发公司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已实施重整计划。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依法充分保护债权人重整程序权利,维护和激发债权人重整积极性,促进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程序的首要任务。法院应通过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加大债权人参与力度,切实保障债权人对重大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决策权,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信息和重整信息。对重组前景做出合理判断,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疫情使得招揽投资人变得困难。但由于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债权人的深入参与,债转股方案顺利通过,公司获得重生。一是重整受理之初就采纳了债权人对翔发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积极引导债权人参与重整工作,扩大了债权人对重整过程各个环节的参与。二是确保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和经营信息的权利得以实现,为债权人在未能招募外部投资者后做出合理的债转股决策奠定基础。三是债转股重组方案确定后,公司积极回应债权人债转股及现金结算的不同诉求,最终促使全体债权人投票通过重组方案。

案例6

更换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支持债权人行使更换管理人的权利——上海兆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兆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依法快速推进案件审理,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4日、6月召集管理人讨论兆龙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分别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讨论案件涉及的财产接管、债权审查等工作,确定工作方向,明确时间节点。截至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尚未完成财产接管,导致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被他人占用。同时,管理人未能依法有效进行债权审查,导致债务人破产成本增加,案件审理进程被拖延。

2020年7月28日,因未能有效召开债权人会议,单一债权人提交书面申请,以管理人不能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为由,请求更换管理人。专业地。法院认为,管理人确实未勤勉尽责,债权人的申请理由成立。 2020年9月17日作出决定,免去该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职务,并另行聘任管理人。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支持债权人依法行使替代管理人权利,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破产程序有序推进的典型案例。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执行人。他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的质量,也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和未来发展,更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当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履行职责时,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本案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保护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权。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勤勉尽责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二是支持债权人行使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当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时,法院认可个人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要求更换管理人的权利。法院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债权人变更管理人的申请有效的,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

案例7

预重整及时指定管理人,保障债权人保荐权——北京联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组案

【案例介绍】

因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北京联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绿集团)与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联合申请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质性合并重组。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认真评估和识别两家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优先措施,两家公司。重组过程。

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从管理人名单中选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推荐作为临时管理人。经审查,法院很快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于2019年10月9日上任,并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和财产处置,通知债权人,并受理索赔的申报和审核。制定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交预重组工作报告等

临时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债权人认可,重组前债权人会议批准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联绿集团、新奥集团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安排。 ” 2020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联绿集团与新奥集团合并重组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组管理人。由于前期预整顿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该案的审理仅持续了三个月。目前,重组计划已完成,联绿集团、新奥集团产能已逐步恢复。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临时管理人,保障债权人推荐预重整管理人权利的典型案例。

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和需要,赋予债权人推荐选择管理人的权利,可以有效简化管理人的指定程序,加强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履行情况的监督。经理。由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还有助于提高债权人对重整过程的参与度,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的成功率。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结果,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实现了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良好衔接。

本案中,法院根据债权人意见,迅速指定临时管理人,快速完成管理人从临时到正式的转变,同时对管理人执行权力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管理人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给予各方经营决策空间、切实保护各方权益的有益探索。

案例8

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合理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作为重整管理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介绍】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仕公司)于2014年5月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为中到型自行车的品牌运营、设计、研发。 -高端运动休闲自行车。制造和销售,其名下商标“凯鲁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7年以来,公司开始出现巨额亏损,审计机构无法向中小股东出具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2017年11月股票停牌时,股东人数为477人。2019年2月19日,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凯鲁石公司进行重整。

经债权人协商,占债权74%的债权人共同申请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管理人。 2019年3月8日,法院举行了开庭审理,破产申请人科鲁什公司、律师事务所及部分债权人参加了庭审。 2019年3月18日,法院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利用自己丰富的重整经验,为公司量身定制了重整方案。 2020年1月16日,凯鲁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一般债权组、投资人组等投票组同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4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凯鲁石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典型案件。

法院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作为管理人,有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债权人基于对管理人能力的信任和认可而做出选择和推荐,不仅为沟通协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还可以将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特点与个案具体情况相匹配,保证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其次,该模式充分考虑债权人选择管理人的自主权,有利于完善管理人债权人监督机制,保证债权人监督权在管理人选择过程中的落实。三是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可以打破管理人执业的地域限制,形成管理人之间的跨区域竞争,促进管理人队伍管理水平和素质、效率的整体提升。

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的资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大,重组也很难成功。法院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和考虑债权人对管理人选择的意见。法院在对管理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后,最终同意指定债权人推荐的专业机构作为管理人。破产程序顺利高效推进,公司终于恢复营业。整个过程很成功。

案例9

重整计划草案适用新的投票机制,权益未调整或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投票——北京中电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案例介绍】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充分认定中电华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理由、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法院对中电华通公司启动了预重整程序。经过预重整程序后,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中电华通公司重整案。

重组期间,管理人根据重组预案制定重组计划草案。草案规定,职工债权和纳税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财产担保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可以选择按25%的比例以现金清偿,也可以选择债转股的方式清偿。予以全额偿还。同时,重组预案草案对投资者股权进行全面调整,划转公司100%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重整计划草案要求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部以现金结算,前述债权人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下设财产担保债权组、一般债权组等。重整计划草案已表决通过。 2020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重整计划草案适用新投票机制,利益未调整或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投票的典型案例。

重整过程中,权益未发生调整或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投票,有利于管理人与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明确协商对象和要点,也可防止债权人其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滥用投票权,阻碍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通过,从而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本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机制进行调整,排除权益不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收债权人参加表决关于重组计划草案。 ,只有利益受到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才纳入投票程序,从而促进了投票程序的效率和结果的合理性,在保护的基础上有效提高了程序的效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妥善处理未受影响和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投票问题,兼顾重组的效率和公平——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组案例

【案例介绍】

2019年2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杭州萧山朝阳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破产清算案。由于企业具有重整的可能性和价值,经债务人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朝阳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2020年1月21日,召开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债权人因对重整程序和重整计划草案了解不够,未投赞成票或未及时投票,导致担保。债权组和一般债权组没有投票。经管理人、重整投资者和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一步协商,上述债权人在充分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获得认可。

2020年6月28日,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未发生实质性调整,担保债权组和一般债权组首次投票同意的债权人将不再参加本次投票。重组预案草案最终经各投票组二次表决通过。 2020年8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朝阳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点及典型含义】

本案是此前投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调整的情况下不再参与投票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益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一般来说,利益未受重整程序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都是无利害关系人,当然不需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至于首次投票赞成的债权人,虽然属于利害关系人,但由于其自愿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权益的影响,管理人并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无需参加第二次投票。

本案中,由于重新协商时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性调整,因此投票组中此前同意的债权人无需参加第二次投票。只有未投票且未投票赞成该计划的债权人才必须再次投票。这样的投票规则设计,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投票权,而且大大缩短了投票时间,降低了重整成本,体现了重整制度快速拯救企业的价值和功能。

编辑:何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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