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督促服刑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监狱恶警用电棍等物品对多名服刑人员进行殴打。监狱警察是否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上海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读。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在寻找专业律师,请前往此处。
为了督促犯人完成工作任务,监狱恶警用电棍等物品对数名犯人进行殴打。监狱警察是否犯有虐待被监管人罪?今天我们就通过以下案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案件简介:狱警殴打服刑人员
尹原任第二监区生产副主任。为完成监区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当年12月底,多名服刑人员非法使用束缚或遭到殴打。 8月的某天,因监区产品质量问题,大量产品被厂家退回。在第二监区派出所,尹某用电棍电击犯人张某等6名质检人员。同年10月、11月的某天,在监区二楼派出所、会议室,尹某因犯人莫某、崔某、李某三人的行为,用橡皮棍、电棍对犯人莫某、崔某、李某进行殴打、电击。完成生产任务的问题。 。 12月底,因监区产品质量问题,尹某在监区车间附近用吊带对犯人(质检人员)颜某、刘某、鲍某、侯某等人进行鞭打。
法院判决:监狱监管人员殴打、体罚在押人员,已构成虐待在押人员罪
尹作为监狱监管人员,违规使用警示器具,任意处罚、虐待3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虐待在押人员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声明:监狱监管人员殴打在押人员犯虐待在押人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实施殴打或者体罚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害、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尹某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殴打多名犯人。其行为已构成虐待在押人员罪。由于该囚犯没有受伤、致残或死亡,因此没有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结论:以上是对狱警殴打囚犯案件的简单分析,是否构成虐待在押人员罪。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相信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马友全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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