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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26岁,是某学校招待所的会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共计20000余元。后担心被告发,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问题]
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犯罪以后自动技案。所请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者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对其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以前自动的出于本人意愿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的。
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和故意遗漏。
其三,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听候、接受而不能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立自首。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挪用公款后,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能够主动退还赃款,符合自首成立条件。
依照《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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