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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手机号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发布日期:2025/1/25 阅读量: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核心提示:通信公司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重新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这一行为违反了与牛某之间的通信服务合同的义务,对牛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        张某为13****66666手机号码原始机主。2010年7月1日,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12日,申某将号码过户给赵某。9月4日,牛某以20 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9月21日,原手机号码持有人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不能使用,查询后得知号码已过户给别人,遂要求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又重新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       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恢复其手机号码正常使用,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原告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取得的,被告没能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已经将号码恢复给原机主张某,不应再恢复给原告,但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        一、本案原告牛某对该手机号码构成了善意取得,并与通信公司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以2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符合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故牛某对该手机号码构成善意取得。        二、通信公司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重新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这一行为违反了与牛某之间的通信服务合同的义务,对牛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原机主张某无过错,通信公司已将号码重新过户给真正的原机主张某已成既成事实,且根据民事法律的弥补与恢复原状的功能并不相驳。申某以伪造张某身份证的手段办理补卡及过户,通信公司在办理补卡及过户过程中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均应对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过错,张某重新取得该手机号码的事实应得到认可。      本案中牛某的损失应仅限于720元话费余额。因牛某购买手机号码时支付的20000元并非通信公司原因所致,牛某可另行起诉。   分享: 百度搜藏 新浪微博 QQ微博 QQ收藏 QQ空间 百度空间 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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