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余火生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浙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火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铭,市长。
余火生诉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浙杭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余火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淳安县规划局向余火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无文号),内容为:你在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49号后侧,搭建钢架棚和临时工作房两处建筑物,其中钢架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作房超临时建筑使用年限。现责令你户于2013年9月30日前,对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3年9月29日,淳安县规划局向余火生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告知书》(无文号),内容为:你在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49号后侧,搭建钢架棚和临时工作房两处建筑物,其中钢架棚面积约5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作房面积约40㎡超临时建筑使用年限。本机关已于2013年9月26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你在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两处违法建筑物,但你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现经淳安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定于2013年9月30日下午2时,对上述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现责令你户于2013年9月30日前,对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理。该告知书由余火生儿子签收。2013年9月30日,案涉钢架棚和临时工作房被强制拆除。2013年10月10日,余火生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淳安县人民政府、淳安县规划局、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淳安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30日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提交了相关照片材料。2013年10月16日,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3年9月30日,对余火生位于淳安县新安东路549号后侧搭建的钢架棚和临时工作房的强制拆除行为,具体是由淳安县规划局组织实施的。2013年10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向余火生作出杭政复(2013)30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认为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系由淳安县规划局组织实施的,并非由淳安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管和公安实施。不服上述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应以淳安县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21日,余火生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回函》,认为不同意上述告知书中的陈述,坚持淳安县人民政府、淳安县规划局、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淳安县公安局都是强拆行动的参与者,并说明了其理由,要求复议机关依法审理本案。2013年10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对余火生作出杭政复(2013)304号《关于对余火生﹤行政复议案件回函﹥的回复》,认为上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若不服该告知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余火生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杭政复(2013)30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事实上起到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作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余火生认为淳安县人民政府、淳安县规划局、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淳安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30日共同强制拆除了其钢架棚和临时工作房,故将四单位均列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证明上述事实的强制拆除现场拍摄的照片。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杭州市人民政府调取了淳安县规划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亦向其出具了《情况说明》,杭州市人民政府据此认定案涉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系由淳安县规划局实施的,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火生的诉讼请求。
余火生上诉称:淳安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管和公安等行政单位,并直接参与将上诉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淳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第一、淳安规划局限定上诉人自行拆除时间为9月30日之前,如果未自行拆除将作出行政处罚,现未作出处罚即直接强制拆除,没有依据。第二、依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又不拆除的,才可以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但四个被申请人却无视该规定,径行拆除。第三、上诉人没有收到过淳安县政府任何有效的关于强拆的法律文书。第四、即便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四部门的强拆也是严重违法的。就四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被上诉人提出是淳安规划局组织实施。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是县政府办公室蒋金星现场指挥的,故其行为应当由淳安县政府承担。至少是淳安县政府与其他三部门共同作出了强制执行行为,淳安县政府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是淳安规划局组织的,实际上规划局也没有权力调动公安局、建设局和县政府人员参加;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蒋金星直接指挥和参与了强拆行动,公安、城管和规划局人员受其指挥;三、须尊重事发当时的现场事实,参与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故被上诉人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于2013年10月12日收到上诉人余火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其请求答辩人“确认淳安县人民政府等四个被申请人2013年9月30日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答辩人经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淳安县政府进行核查,上诉人申请书中所称的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行为,系由淳安县规划局组织实施的,并非由淳安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管和公安实施。据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杭政复(2013)30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邮寄给上诉人,告知其不服上述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应以淳安县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告知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余火生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淳安县规划局有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权,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淳安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淳安县规划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涉及本案,淳安县规划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告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本机关已于2013年9月26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你在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两处违法建筑物,但你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现经淳安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定于2013年9月30日下午2时,对上述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因此,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事实、法律依据及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认定涉案强制拆除上诉人建筑物的行为系淳安县规划局实施并告知上诉人应以淳安县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余火生上诉提出“强制拆除上诉人建筑物行为系淳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并直接参与”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整,由上诉人余火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惠忆审判员 唐维琳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