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博采众议、进而有为 | 盈科北京刑事一部第六期疑难案件研讨会圆满召开

发布日期:2025/1/17 阅读量: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3年10月13日下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召开第六期疑难案件研讨会。盈科北京叶庚清、胡英帅、赵琳、王乐、陈志勇、夏国梁、王喆、杨晓曦、洪一莲、王旭东、梁丹、王幽、孙玉冰、李东昌、王旭、姚志明、杨旭、魏仁正、刘宏波、肖承坤、于扬舟、牛角、孙晓杰、李宁、赵志娟、杨飞、左欣换、谷会肖、邹艳君、王雪可、穆静茹、冯爱娣、苑凌云、高一、乔敏、朱榕、姚梦迪、金晓宁、臧连峰、刘宇、武景生、邬怡、张旭、唐兴菊、王长玲、葛新、郭彦卫、张鑫、刘小霞等约50名律师及律师助理出席了本次会议。

主持人开场


主持人 叶庚清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

本次会议由叶庚清主任主持。叶庚清主任首先对出席本次疑难案件研讨会的同仁表达了感谢。他介绍到,本次研讨会将围绕“强制侮辱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认定”展开,希望大家可以在充分讨论交流的基础上,理解司法逻辑、借鉴承办律师办案经验,同时也通过观点的交锋为承办律师提供更多新思路,通过汇聚团队智慧提升业务水平及办案质量。

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人 洪一莲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实习律师

研讨环节,案件介绍人洪一莲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强制侮辱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认定”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吴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一案为例,洪一莲通过案发前、案发当晚、案发后三个时间点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并将需要讨论的争议焦点一一列出。在回顾《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条款后,洪一莲梳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强制侮辱罪中的“强制行为”与“侮辱行为”如何理解?第二,“强制行为”与“侮辱行为”是否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实施强制行为的目的是否必须是侮辱妇女?第三,本案中能否认定吴某某具有强制侮辱妇女的主观故意,能否认定其具有追求性刺激和满足性欲望的主观动机?第四,本案吴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交流讨论

针对案件介绍人给出的四大争议焦点,与会律师对于本案展开了热烈讨论。

武景生

盈科北京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二部)律师

武景生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出罪路径可以考虑《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李东昌

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一部)律师

李东昌律师认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以特定人员为对象,且拍摄视频的目的是将其作为反制手段,主观方面并不具有强制侮辱罪中“追求精神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因此并不构成本罪。

邬怡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律师

邬怡律师结合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相关观点,认为根据本案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同时当事人也不具有强制侮辱妇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的目的是遏制对方的违法活动。

王乐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律师

王乐律师发言,提到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行为是否侵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本案中,鉴于当事人与被害人此前亦多次拍摄类似视频,因而涉案行为并不足以达到本罪中的“侮辱性”。

王旭东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律师

王旭东律师认为,本案亦不构成侮辱罪,当事人并未发送涉案视频,涉案视频也未进行传播,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可提起公诉的侮辱罪。

总结环节

最后,案件介绍人洪一莲对以上四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她认为:

第一,强制侮辱罪中的强制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侮辱行为必须与猥亵行为具有同一性,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本案中,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关于强制性,第一轮互殴后双方已和好;第二轮互殴亦未使被害人陷入精神强制。关于侮辱性,吴某某拍摄涉案视频并未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权,但可能侵犯其人格尊严。

第二,强制行为与侮辱行为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客观上强制行为为侮辱行为创造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侮辱行为做准备。本案中,客观上,吴某某行为不足以压制孙某某反抗,与侮辱行为的发生缺乏因果关系。主观上,吴某某与孙某某第一轮互殴是因小红书事件引发的感情纠纷,第二轮互殴是陌生男子来电使吴某某陷入愤怒引发,均与拍摄视频无关。第二轮互殴结束后,吴某某临时起意提出拍摄涉案视频。

第三,本罪从流氓罪中分化而来,强调的是闹事取乐、追求性刺激的无理行为。本案中,吴某某既不具有强制侮辱妇女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追求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从吴某某临时起意提出拍摄涉案视频的目的、吴某某将镜头对向孙某某父母照片的目的、吴某某拍摄视频的内容、双方仍为男女朋友关系及平时相处模式这四方面事实可以印证。

第四,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在法益、对象、动机、手段四个方面都有所差别。本案公然性缺失,在不构成强制侮辱罪的情形下,也不构成侮辱罪。

会上,与会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展开热烈讨论

整场研讨会持续了近三个小时,进一步加深了参会律师对相关案件的理解,研讨会的成果举办不仅有助于提升律师办案质量,也有助于提高律师的办案水平。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制度是律师办理案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通过研讨、分析,汇集众人之智,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有效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来,刑事一部将继续以办理的案例为契机,开展案例研讨交流,提升律师的实务操作能力,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盈科北京刑事一部刑事法律研讨会成立以来,同仁团结一心、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前进,力争将疑难案件研讨、法律讲座、专业研究等活动常态化和精品化。疑难案件研讨将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凝聚起来,发挥出团队作战的优势,在专业化建设中精耕细作;同时,为推进盈科北京的专业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