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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刑委 | 我的那个天啊!历经公、检、法、监这么多程序,竟然制造出了一个“罪犯”!
2023-02-27 09:17:31
总感觉,历经这口罩3年,世间多了好多怪诞的事。而且有些事,真是但凡有点良知、良心的人都做不出来。
今天说的就是这么一例,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这样的中央官方媒体报道,我都不敢相信。
一
2007年3月26日15时,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一个名叫刘西文的人,经上网比对和户口所在地比对调查,双闸派出所认定刘西文是涉嫌抢劫犯罪的网上逃犯,并凭借这张身份证将其抓获。
事实上,这个持有刘西文身份证的人真名叫李四强。到底谁把刘西文的身份证放在他身上的,现在还没有调查结果。
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张身份证和身份证的持有人面部特征根本不相同,但警方就是认证不认人。
这是冤案的第一个制造商: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
二
2007年4月11日,汕头警方以“刘西文”之名将李四强逮捕,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公安局预审股民警在汕头市看守所也讯问过李四强。李四强后来陆陆续续告诉家人,被审讯时,只要他说出自己真实姓名就会被打,他曾被打掉两颗门牙。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李四强出狱时,门牙是缺失的。
这是冤案的第二个制造商:汕头公安局。
三
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又提起公诉:“刘西文”与同伙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多起抢劫,其中“刘西文”参与作案6起。
这是冤案的第三个制造商: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
四
2007年10月11日,龙湖区法院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刘西文”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这是冤案的第四个制造商:汕头市龙湖区法院。
五
记者多方核实了解到,“刘西文”被判刑后,在石家庄北郊监狱服刑,管教点名“刘西文”时,他多次未答“到”。管教民警多次找他谈话,陆陆续续得知“刘西文”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四强,其真实的生日、户籍信息均与刑罚执行依据记载情况不符。监狱将此事反映给办案单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
这里要感谢这个监狱:石家庄北郊监狱。
六
北京青年报获得的案件材料显示,2009年10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提审了抢劫案中刘西文的同案犯马付伟,将在押人员“刘西文”的照片向他出示。马付伟向警方称,照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马付伟的母亲也向龙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称,照片中的人不是刘西文。
2009年11月2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到安徽省利辛县李四强老家,经李母辨认,照片上的“刘西文”是自己的儿子李四强。利辛县公安局孙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照片上的“刘西文”是其辖区村民李四强。
2009年11月5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监狱提讯“刘西文”。“刘西文”说自己的真实姓名叫李四强。
李四强的身份得以证实后,他并没有获得自由。
经过汕头警方一番调查后,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最终认定李四强是2003年汕头抢劫案作案人之一,他冒用了刘西文的身份。
2009年12月14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称(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并将被告人刘西文个人基本情况,更正为李四强的个人基本情况。
至此,李四强在以刘西文的名义服刑两年后,终以“李四强”的身份成了“名正言顺”的犯人。
这还是冤案的第四个制造商,他们回炉加工后仍然产生了冤案:汕头市龙湖区法院。
七
2022年8月11日,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
至此,冤案终于要昭雪了吧?因为真身到案了。
八
2018年,李案件申诉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回复。
在得知真正的刘西文被抓后,他委托律师将刘西文同案犯的证言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
以上资料引自:《一张身份证牵出“真假”两个抢劫犯》,载2023年2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在媒体曝光后,2023年2月22日晚,广东高院官微回应此事称,申诉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已被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
哎,怎么说你好呢?你自己想想吧!
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件中,公检法监狱层层把关,可惜层层失守望,尽管监狱发现了问题,但最终也让李四强把刑服完了才出狱!
一段多么可怕的人生故事!
我就奇了怪了:难道这么多程序就没有发现问题?
或许我们真的是要好好反思当前的司法机制了,一群越来越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拿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开玩笑,这样的司法何以谈公正?
这是我们要追求的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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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经“北青深一度”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2月22日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已受理申诉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据北青深一度此前报道,2007年,因携带了一张在逃犯人“刘西文”的身份证,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的李四强被以刘西文的身份判处抢劫罪入狱服刑。
在此之前,天生智力残缺的李四强于2005年离开村子,李家人寻找无果,因母亲病重,加之精力财力受限等因素,李家人未再寻找,亦未报警。
直到2011年,李家人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133信箱18分箱”的平信,该信为他人代笔,寄信人是李四强。李家人从信中得知,李四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监狱服刑。但李四强究竟因何入狱,李家人未能获得李四强的清晰表述。
2016年,李四强出狱,两个月后病重离世。李家人通过相关判决书以及李四强在世时断断续续的回答,才获知了其部分经历。
资料载明,2007年3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发现一个名为刘西文的人。经比对调查,警方确定刘西文是涉嫌抢劫犯罪的网上逃犯,遂将此人抓获。
被抓获的“刘西文”实际上是携带刘西文身份证的李四强,真正的刘西文曾于2003年8月、9月同弟弟刘西国等7人在汕头多次抢劫。此后,同案7人陆续被抓,刘西文在逃。
2007年4月,汕头警方以“刘西文”之名逮捕李四强,庭审时,被认为是刘西文的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
当年10月,龙湖区法院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李四强被以“刘西文”之名,犯抢劫罪被判处12年6个月。
监狱的管教发现狱中“刘西文”的真实姓名可能是李四强,遂反映至办案单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调查核实,确认狱中的“刘西文”实际是李四强。
另据汕头中院2005年对刘西文同伙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认定7名同案犯均未提到作案人员中有“二百五”或者李四强。
但审讯材料显示,李四强说自己的外号叫“二百五”,还辨认出5名同案犯,并承认参与过6起抢劫。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最终认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的身份,是2003年汕头抢劫案作案人之一。
2009年12月,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及基本情况更正为“李四强”及其基本情况。
李四强出狱后,李家人才第一次看到了相关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李家人对当年双闸派出所抓获李四强后的笔录内容持有异议。笔录显示,李四强承认自己叫刘西文,承认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个人信息。李家人称,李四强连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清楚知道他人的信息?
此外,当年李四强被以“刘西文”之名羁押在看守所时,笔录显示,其对答如流、准确交代。但李四强出狱后陆陆续续告诉家人,被审讯时自己说出真实姓名就会挨打,甚至被打掉两颗门牙。
李四强申诉阶段代理律师朱小董称,关于案件中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应给到嫌疑人家属的法律文件,经律师查证,无论是刘西文的家属、还是李四强的家属,均未收到过。
李四强在世时,未能说清楚为何持有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奎星怀疑,有人故意让李四强使用刘西文身份证,陷害弟弟。从2016年起,李奎星先后申诉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汕头中院,均被驳回,2018年申诉至广东高院但未获回复。
申诉近七年,李奎星“第一次等到了看得见的进展”——2022年8月11日,真正的刘西文被抓获,后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以涉嫌抢劫罪逮捕。得知消息后,李奎星委托律师将刘西文同案犯的证言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
2023年2月22日,广东高院回应称,已受理申诉人李奎星就其弟李四强犯抢劫罪申诉一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针对本案,小编邀请了三位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解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在这起事件中,存在着多重违法行为。拘留、逮捕和判决文书,均未送达当事人家属;对于李四强的精神状况并未进行鉴定;对李四强的身份信息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以李四强怀揣的身份证认定李四强就是刘西文;在狱警发现李四强并非刘西文时,法院以错误的裁定补正错误的判决,导致李四强继续服刑;刑事判决的犯罪主体错误,并不能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必须通过再审程序开庭审理,然后确定真正的犯罪主体。
李四强属于残障人士,开庭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属于程序违法;李四强的精神状况和询问笔录不相吻合,一个连话都说不清楚的残障人士,却能对他人的个人、家庭信息记忆清楚,而且,还能和警察对答如流,太过反常;没有对同案犯进行对比指认,没有让其他同案犯对李四强进行指认,以确定李四强是不是刘西文;办案机关存在制造虚假证据的嫌疑,例如,虚假询问笔录;家属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当媒体曝光之后,广东省高院立马回复已经受理该案。如果没有媒体曝光,这一起疑似冤案,不知何时才能提起再审?
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利勇律师:按照比较符合法律人谨慎原则的表述,法院判决李四强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常情、常理、常识判断,我们就是欠李四强一个清白。
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以裁定方式确认李四强冒用刘西文名义参与抢劫,但其他“同案人员”无法辨认李四强,因此可以确定李四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至于李四强如何去了南京,又为何会持有“刘西文”的身份证,如今也只能猜测了。
该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申诉多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的承办人如果能够真正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李四强所承受的冤屈都可以早一点被昭雪。
从中,我们看到几个让人感到恐惧的地方:
1、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虽然也是侦查的内容之一,但绝不是破案的充分必要条件。栽赃嫁祸、冒名顶替者不乏先例。最核心的还是应该调查犯罪行为是否嫌疑人实施。
李四强的思维、口头表达能力均低于普通人水平,那些细节清楚、逻辑清晰的笔录,包括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同案人员,包括真正刘西文的家庭成员信息,只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所以一开始侦查人员不是不明白,而是将错就错,可能还继续对李四强刑讯逼供。但凡有点良知和责任心,都会对眼前被抓住的“刘西文”身份真实性进一步核实,比如安排被害人、其他已被判决的被告人进行辨认。根据报道,我们得知只有李四强辨认其他“同案犯”,这明显有问题。不排除办案人员为了快速破案而找人抓包。
2、李四强被刑事拘留后,陆续又经过了预审股民警预审、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得“非常顺利”。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关系,给人感觉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更像是案件生产流水线,只剩下了互相配合。
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基本不开庭,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为例外。像李四强这样的案件,书面审理能审出什么效果呢?审理者往往会想有签字画押的笔录,如果没犯罪为什么要签字按手印?如果刑事诉讼如此,一旦程序启动,即使一个人再清白,也很难阻挡停下那滚滚前进的车轮。
3、我国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立法者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又规定了刑事申诉、刑事审判监督等制度,但这些防范措施长期以来形同虚设备受诟病。
李四强真实身份被核实清楚后,法院仅仅裁更正定身份信息;李四强家属为其提出申诉,先后又被龙湖区法院和汕头中院驳回。这只是众多刑事申诉案件的一个缩影。
根据最新消息,广东省高院已经受理李四强哥哥提出的申诉一案,而且真正的刘西文已经被抓,也算是一种“真凶再现”,李四强案平反基本没有问题。但不能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平反,都要寄希望于先产生舆论关注或者“真凶再现”“亡者归来”,司法机关才引起重视。
辽宁京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进华律师: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保障,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报道属实,李四强一案中部分公、检、法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行为暴露无遗。
据报道,李四强天生智力残缺,几乎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抢劫案案发于2003年,但李四强2005年离家,没有作案时间;该案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没有人认真核对其身份,诉讼程序畅行无阻,最终李四强被冤判。凸显出公、检、法办案过程中根本没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严格落实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的弊端,导致后果及其严重。
狱中的李四强被查清真实身份后,法院却一纸裁定,将李四强认定为罪犯,李四强不得不继续服刑,有口难辩。不排除某地司法机关部分办案人员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存在人为地、系统性地造假或者徇私枉法,性质及其恶劣,司法的公信力破坏殆尽。
李四强案全部诉讼过程,办案机关居然没有一次通知家属,已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足以反映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如果家属早知道李四强被错抓、错判,也许就不会酿成如今这般荒唐无比的错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基本人权,为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打下基础。
此外,是否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也需进一步查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白皮书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65起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改判129名原审被告人无罪。这一组数据足以证明法院司改十年来,预防和纠正错案数据成绩斐然,值得称赞与肯定。
但李四强案件也暴露出成绩背后还有许多不足,进一步凸显出“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始终强调司法一线办案人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虽然李四强已病重离世,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由近亲属提出申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相信广东高院能够直面错误,早日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四强无罪。同时也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启动追责程序,绝不能让任何一个坏人做了恶事还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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