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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诗虹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404民初1139号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239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代理律师: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李仁林律师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律师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耿诗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耿诗虹将大桥村46栋252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耿诗虹选择安置房3地块1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耿诗虹应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安置房经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钥匙止;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耿诗虹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耿诗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33899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给耿诗虹。
【律师观点】
因淮南市熙城春天旧城改造项目,需拆迁耿诗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大桥村46栋252室的产权房及其附属物。协议签订后,耿诗虹于签订协议的7日内将自己的房屋交给土地储备中心拆除。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仍未按照协议对耿诗虹进行安置补偿。耿诗虹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有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选房确认单、拆迁通知单在卷佐证。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耿诗虹交付了约定的房屋给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故耿诗虹有理由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胜诉判决】
1.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耿诗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驳回原告耿诗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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