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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再审决定

发布日期:2024/12/8 阅读量: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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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7-08-23 20:00:02点击: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6)最高法刑申xx号
原审被告人A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依法追缴非法获利款420000元,除B公司在与C公司合作期间的合理支出外,其余款项发还D。A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A定罪部分和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A量刑部分;三、上诉人A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免予刑事处罚。A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驳回申诉。A不服,向本院申诉。
申诉人诉称,A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国有公司董事、经理身份,不能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C公司收到的42万元是合同约定的定金,而且已经转到了B,定金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利,原审认定A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A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xxx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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