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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市公安局局长受贿、贪污案,经过两审(包括重审),公诉机关指控的24起犯罪事实有23起被陈枢律师予以推翻。(陈枢律师亲办案件)

发布日期:2024/11/19 阅读量:8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某市公安局局长赵某受贿、贪污案,为某省重大专案。陈枢律师在一、二审(包括重审)中均担任主辩律师,经一审激辩和二审举证讲法,陈枢律师坚决否认指控受贿、贪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为所谓有罪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时分析论证了人证和物证的关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同案人供述的证明力等重大问题。最后,一审判决认定的24起受贿、贪污事实有23起被推翻,14年刑期改为5年,被告人现已出狱。

本案控方主要的物证,就是几十张假发票。但是因为真发票也可能涉嫌贪污,假发票也可能不涉嫌贪污,关键是公款出去没有,如果出去了,又是否进了个人腰包?进了谁的腰包?而真假发票本身主要涉及税收监管,仅凭发票真伪还无法确认贪污事实。

本案假修车发票不能直接证明贪污事实

不能依据这几十张假修车发票来认定行为人已经套取了公款。因为1、办案机关已经确认局长赵某没有直接从公安局提取过现金,公安局的公款只有用转账支票才能支付,假发票是不能把公安局的资金用转账支票转出去的,因为路边买的假发票的修车单位名称都是假的,既然单位名称都不存在,当然也没有真实账号,那钱怎么转出去?

仅仅依据公安局长赵某在假发票上签名,还不能认定该公款已经被转出,必须依据公安局的转账支票财务存根来进行核对才能确认该款是否已经转出。并且确认已经到了哪个账号、何人手中。

司机原来的有罪供述实际没有一项获得了有效证据的支持

(1)、司机原供所称套取修车款后购买了近二十万元的水果,办案机关不仅没找到卖货人员,甚至连商店也没找到。这又如何认定呢?

(2)、一审判决作为证据的17,也就是一位叫于某的声称司机是从他那买了20多万元的酒,更几乎是空谷来音,空穴来风。

根据律师查询到的某市酒行的工商税务登记情况,该酒行业主姓名为某某英,开业设立日期为09年2月24日,而自称该酒行业主的于某却凭空估算证实07年08年向司机供酒20多万元。

烟酒仅凭证人所谓酒行老板于某拍脑门构想,随口编数。如此巨额烟酒费用,必有发票,哪怕是收据,或售货小票,因为没有售货小票,售货员是不会付给你货的,货品也是拿不出商场的。而这一切凭证都根本没有,到底是否发生?是交现金还是支票转账,总有交易的方式吧?大额商品交易没凭证怎能认定呢?

而且,09年前商店还没成立怎能销售,明显属于某在做假证。辩方证据3、4、5、6已经将其谎言彻底驳倒。

而且局长赵某已经确认自己没有贪污修车款,因此司机的假证也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该证据也有多种可能性,即司机可能买酒了,也可能没买,可能买过几瓶酒,也可能买过很多,可能给领导买,也可能给自己买,还可能给其他人买。本案所谓贪污事实明显只有可能性,而没有确定性。

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定罪证据之间的的恶性循环

本来本案有瑕疵的言词证据口供要靠物证或书证来证实,但是办案方却靠新的言词证据来证实,而新的言词证据靠什么来支持和印证呢,其实还是靠口供。像司机原来供述的套取修车款用来买酒这种毫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必须靠其他稳定可靠的物证或书证来证实,而一审法院却靠着司机的言词证据来印证酒行老板于某的言词证据,而又用于某也有瑕疵的言词证据来支持司机有瑕疵的言词证据。其实都没得到证实。

例如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本来是用来验证司机的口供的,但是他们的证言靠什么来验证呢,其实也只有靠司机的供述来验证,而司机一旦推翻了自己的口供,其他人的证言就什么也证实不了。

需要证明的的对象反过来则需要对象的证明,这就是法律证据上的恶性循环,是完全无法证实任何事实的。

根本问题是在本案的各个环节上,都可以用购销凭证、财务凭证来证实,但办案机关拿不出购销凭证、财务凭证来证实,而是言词为上,口供为王,靠言词证据来互相滚动支持,滚动依赖,结果是相互之间既支持不住,也依赖不成,是绝对行不通的,除了司机的推诿抵赖之词以外,没有任何物证、书证或证人证言证实局长赵某从司机手中拿到一分钱,一盒烟或者是一瓶酒,甚至司机本人也从未供述过其亲手交给过局长赵某一分钱,一盒烟或者是一瓶酒,而一审判决却加以主观强行认定。

  本案明显存在着司机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却又推诿于局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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