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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司讲说 时间:2019年12月2日11月30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南宁市马山县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黄某权无罪。11月29日,经由马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这起强奸猥亵儿童一案最终获得改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指控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在一审判决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分析,发现该案的证据状况与高检院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的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在抗诉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黄建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办理该案作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关键之举,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在该案庭审中,经过检察官庭前的充分准备,激烈的庭审交锋,检察机关表达案件观点和严惩此类犯罪的决心。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黄某权作出有罪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何为“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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