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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教授2018年12月16日在兰州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内容”!

发布日期:2024/11/1 阅读量: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顾永忠教授2018年12月16日在兰州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内容”!
2018-12-17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举办“倡导一带一路,共聚东卫讲堂”主题讲座活动,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教授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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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是经甘肃省司法厅2018年8月15日批准成立的以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股权投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企业改制、政府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国际贸易与投资公益法律援助等诸多领域。

      2018年12月16日下午,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举办“倡导一带一路,共聚东卫讲堂”主题讲座活动,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教授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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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教授解读荟萃

´ “从宽”体现:

——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强制措施社会危险性有无的考量因素;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报请最高检可撤销案件;经最高检批准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并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此定罪量刑

——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确需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检察机关对刑诉法第19条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应当符合三个实质条件,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即使属于该条所列的14个罪名,检察机关也不应立案管辖:

´ 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 条件2: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司法人员职务活动中;

´ 条件3: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 根据以上条件,有的案件即使属于14个罪名,也不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例如:

—— 普通人实施的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为何需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实体法上已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程序配套机制

´ 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 8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认罪,希望快审、轻判

´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国家、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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