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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资源的悲剧:陈兆金非法捕捞案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4/10/31 阅读量:1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兆金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中,被告人因在渔业作业中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并造成三人死亡,以及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定罪。本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及量刑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陈兆金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从犯认定标准是什么?被告人陈兆金的自首情节如何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刑事法律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的适用及其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案情简介】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兆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0月13日,陈兆金作为浙岭渔12122号船船长,因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此前,他还非法购买并使用电脉冲捕捞水产品,获利17万余元。法院认为,陈兆金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陈兆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并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附法院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1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兆金,男,1969年4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9年10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台温检民公(2020)331081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金及其辩护人江君彬、陈玲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重大责任事故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浙岭渔12122船在216海区4小区从事桁杆拖虾作业时因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造成船员赵松林、候春营、谢建武死亡,轮机长刘金祥(另案处理)及船员陈某均受轻伤的严重后果。经查,被告人陈兆金作为浙岭渔12122号船船长,违法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从事拖虾作业,同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日常安全监管中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招募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事故过程中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导致3名船员死亡。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温岭“10·13”浙岭渔12122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认定,被告人陈兆金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兆金方分别与死者候春营、谢建武、赵松林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兆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兆金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金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吕某、陈某、严某、饶某的证言,“10.13”浙岭渔12122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情况的补充说明,死亡证明存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伤情鉴定文书,尸体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兆金向郭其标(已判决)购买了一套电脉冲,后被告人陈兆金与其雇佣的刘金祥、严某、饶某、陈某(均已判决)等人驾驶浙岭渔12122号船到海面上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进行捕捞。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兆金参与非法捕捞鱼货价值达人民币298683.5元。期间,被告人陈兆金非法获利人民币176308元。

2019年10月13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兆金委托他人代为报案,船靠码头后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

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陈兆金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陈兆金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6050.5元。2.判令被告人陈兆金在温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兆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兆金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金祥、郭其标、陈某、严某、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吕某、郭某、刘某、范某的证言,通话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照片,账本复印件,记录纸照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书,情况说明,鱼货价格认定结论书,生态损失评估及修复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又与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兆金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兆金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国家水产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陈兆金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兆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兆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兆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兆金违法所得人民币17630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兆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6050.5元。

四、被告人陈兆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陈兆金因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及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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