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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6年7月入职某报社,岗位是投递员,每月应发平均工资2435元。在职期间刘某未休过年假,单位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后刘某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诉求为:确认双方于2006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06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年假工资24630元;支付2006年7月2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13688元、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419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3元。
某报社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晓妍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仲裁委确认刘某与报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刘某和某报社是否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刘某于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报社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报社支付其上述期间未体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无法律依据。刘某虽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系因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而终结,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刘某要求报社支付其上述期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无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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